时间:2013-12-17 来源: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
时间:2013年11月17日
第二分论坛
国际贸易法与WTO法专题
主持人:刘颖 暨南大学教授
评议人:杨丽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时间:2013年11月17日上午9:00-10:50
地点:敬业楼第一层1060号(刑事侦查学院会议室)。
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SPS领域私人标准规制问题研究》。首先,师华教授指出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即SPS)中私人标准的应用日益广泛,现已成为改善食品安全状况的有效手段,但又常常成为限制国际贸易的因素,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其次,师教授简要梳理了私人标准的含义和发展,提出私人标准指“私人标准是由公司、行业、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发起和制定的规范本公司和行业在特定领域内行为的自愿规范”,并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介绍了私人标准产生的影响。继而介绍了为了避免私人标准的滥用,SPS委员会初步确定了规制私人标准行为的五项措施,注重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协调沟通,要求对标准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努力推动私人标准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在避免贸易限制的基础上,促使私人标准在SPS协定要求下得以规范适用。最后,她就中国如何应对私人标准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上海社会科学院王中美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深度危机与可能突破:兼论中国角色》。在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因多哈回合的停顿而陷入深度危机的背景下,王博士指出,中国这一贸易与发展大国,应当重视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前景,坚定自己的立场,做出引领与平衡意义上的贡献。在谈判议题方面,王博士指出,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问题以及以农产品为核心议题,需要更灵活地再设计妥协方案;关于发展议题,突出强调各国建立贡献意识。在决策方式方面,WTO“协商一致”的单一决策方式的公平性未得充分体现,王博士建议较现实的选择“单一承诺”、“关键多数一致”等决策方式,促进决策方式的革新。在机构改革方面,WTO机构的混乱与无效率的表现,引发各成员国对如何提高机构代表性和专业性的思考。最后,立足中国,王博士建议中国应审慎分析和对待敏感议题,积极改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WTO体制改革,发挥中国兼重贸易大国与发展中大国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克玉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负面清单”体制下对外国公司的司法规制问题》。首先,他介绍了上海自贸区对于外国投资实施“负面清单”制度。他认为负面清单制度,既保护东道国某些产业和活动,在准入阶段将国民待遇扩及所有外国投资者,促进了投资的便利和自由,又能掌控特定领域的外资准入和监管。其次,他提出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公司国民待遇,与外国公司的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然后,在公司法律适用问题上王教授提出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因素的章程登记地和履行地法律,同时他也指出单一的成立地主义容易出现虚假外国公司和虚假外国资本问题。最后,他提出国际投资法制领域的一个趋势正变得越来越明显,因此要基于“外国投资条件的开放”和“自由和可持续发展”这两个目标来平衡多元利益。
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刘芳副教授报告题目为《我国参与服务贸易谈判的困境与机遇分析》,她以2013年3月启动的首轮服务贸易协定(Trade-In-Services Agreement, TISA)谈判确立的原则为背景,分析我国参与服务贸易谈判的历史、以及服务贸易的新一轮谈判的现状、困境与机遇。首先她认为,TISA是高标准的全球服务贸易进一步市场化和一体化的谈判,对是否应该参与TISA谈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随后她介绍了贸易协定谈判的背景。最后,她对TISA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困境与机遇都做了分析并得出结论,在我国服务业整体力量不强的情况下,趋向同等的开放可能对成员国国内市场有着完全不同的效果。我国政府决定是否加入TISA,需要对加入TISA影响的综合分析。
对外经贸大学刘刚仿副教授的报告标题为《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下海难救助之船舶的界定-----实用主义和唯理主义进路的比较》。他谈到,首先,海难救助也属于服务贸易,立法中如何界定作为海难救助客体之船舶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实用主义和唯理主义两种思维进路,刘副教授通过对两种思路的异同点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就作为海难救助客体船舶的概念形成这一界面看,实用主义的界定进路更符合海难救助实践的客观规律,因此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客体之船舶的界定,采用实用主义的思维进路更具有合理性。并根据这一思路提出了具体的《海商法》修改建议。
青岛大学法学院郝海青讲师的报告题目为《气候变化背景下WTO规则适用之初探》。她指出,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WTO的宗旨是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但现在也必须面对解决贸易和环境的关系问题,而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他阐述了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功能以及WTO成员在国际层面上如何处理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问题,结合WTO的法律规则,她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属性,认为该交易应当由GATS调整;WTO已经将环境与贸易议题纳入谈判日程,我国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WTO争端解决和气候变化谈判,探究WTO规则在排放交易机制中的适用。
谢进老师的报告题目为《全球治理下WTO性质的法律考察》。在国际法学界掀起一股“WTO宪政化”的思潮的背景下,谢老师从实然、应然两个层面对WTO宪政化进行分析与反思。在实然状态上,他虽承认WTO确实具有符合宪政结构、平衡利益以及限制政府权力的特点,但WTO并不完全具备现代宪政的所有特征。在应然层面上,他拟解答了WTO应否宪政化和WTO能否宪政化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从WTO自身结构和性质角度提供佐证。谢老师指出,国际法学界推起一波“WTO宪政化” 的浪潮的原因在于现代国际法发展特征、国际法律与国际政治高度关联性以及西方价值观念扩张,呼吁我国学者应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反思和审视WTO“宪政化”,为相关问题的解决开辟了一条有益的新思路。
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讲师和研究生杨阳的报告题目为《论国际贸易“双反”措施中双重救济问题的解决路径——以美国执行DS379案裁决为例》。胡博士认为在执行DS379案裁决的过程中,美国针对双重救济问题出台的所谓GPX立法在实体上存在个案不公、在程序上存在举证责任安排不合理等问题。首先,他先介绍了GPX立法的主要内容与法律特征,然后他认为第129节决定未彻底解决双重救济问题,最后,他就“双反”案件避免双重救济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在结论与展望部分,胡博士认为“双反”案的顺利执行仍然任重而道远,双重救济问题的落实解决,需要中方不断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个案中注意上文所述的几个问题的解决,更要尝试推动将其落实为规则,从而在制度层面根本杜绝双重救济的发生。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生孙南翔的报告题目为《WTO体制下国内治理的“正当程序”规则体系研究》。他首先针对“正当程序”的由来和演变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全球治理环境下介绍了“正当程序”的生成和价值体现,提出了其所蕴含的诚信、合理、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理念。他指出,WTO体制下国内治理的“正当程序”理念有其独特的价值:正当程序使成员方在国内治理时遵守符合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管理原则,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贸易政策为目标的条款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开通过WTO进行全球治理的缺失合法性难题。最后,他提出了WTO体制下国内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综合评议阶段,西南政法大学杨丽艳教授作了评议,她认为:首先本次会议的选题大都在WTO框架下,共计9个主题。选题跨度大,价值意义大。大家的选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深度,探讨了我们国家急需所要面对的各种规则,对我们国家面对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其次,杨教授指出本次选题的适用性强,例如王克玉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负面清单”体制下对外国公司的司法规制问题》强调了我国所要面对的经济制度的转移和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SPS领域私人标准规制问题研究》探讨了我们急需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从WTO的宪政治理,到从适用性的方法下的对海商法的调整和修改。最后,杨教授指出本次会议的发言者都比较年轻,涌现出学术新人,学术界的后继有人,上述老师的论文都很有理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