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5 来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1期)
前言
2013年11月14-15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海南海口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及日本的230余名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会议,以“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展开探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平安教授主持。中共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先后致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中共海南大学党委书记刘康德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海南大学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的专家学者表达了欢迎和祝愿;接着向大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承办方海南大学的基本概况,指出海南大学法学院是海南法律研究会中坚力量,长期以来为海南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也为海南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学术支持。刘书记指出,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建设得到了包括在座的各位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并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敬意,同时对与海南大学长期合作的兄弟院校法学院的支持与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他介绍说,本次年会由中外专家学者共同参与,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探讨本领域的热点问题与前沿观点,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最后,他承诺海南大学必将全力以赴的为本次会议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教授的致辞发扬了他一贯的诙谐幽默的特点。他以“亲爱的”这一关键词开场,对全体“亲爱的”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此次年会在海口的召开表示祝贺。他介绍了本次大会的议题及其背景:1.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法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指导;2.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来,为每一个民事诉讼法人提供了许多可探讨研究会问题。他盛赞此次年会必将是一次盛会,希望大家释放思想的力量、碰撞智慧的火花,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更大贡献。最后,张卫平会长向海南大学对本次大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会议圆满召开。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同志在发言伊始表示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并指出中国法学会目前正处于新老交替的节点,请允许他代表中国法学会为本次学术盛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承办本次会议的海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其次,他说道,中国法学会换届标志着中国法学会站在了新的起点,法学社团进入了新的时期,中国法学会的主旨是繁荣法学、推进法治。中国法学会发挥重大作用的关键是看其对学术做的贡献,这贡献来自各位学员,来自各个法学社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作为全国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学社团,非常值得期待。再次,他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学社团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十八大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也对社会体制改革作出了整体部署。按照中央的部署,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已经全面铺开,在国家层面将陆续出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综合性管理意见和修订后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将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法学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将把党和国家的新要求、把中国法学发展的新经验纳入法学社团制度规范,保障和促进法学社团的健康发展,中国法学会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法学社团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学社团的服务管理,做到管理有序,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桥梁纽带、资源拓展和规范引导等功能作用。最后他指出,在研究会发展中,民诉法学研究会率先垂范民主法治,为其他法学研究会提供了经验,我们相信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背景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一定能够抓住机遇,立足于创新,率先建立现代法学社团治理机构、营造创新环境、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学术进步,为繁荣法学、推进法治不断做出新贡献,同时,为其他研究会的发展创造新经验。
大会主旨发言
大会主旨发言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钢教授主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姜启波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郑新俭厅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章武生教授分别发言。大会还通过了增补郑新俭厅长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的决议。
李浩教授的发言主要是报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一年以来的工作。发言内容主要分五部分:1.关于参加司法改革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条文与论证。2013年是中国司法改革极其重要与关键的一年,也是新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既积极参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设计与论证,也积极参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讨论。2.关于学术交流。学术交流是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会的联系与交流相对薄弱,张卫平会长花很大精力加强了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会的交流。3.关于学术研究。这一年来,民事诉讼法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尤其是一批女性民事诉讼法学者比较活跃。4.关于增补常务理事。目前研究会理事262位,常务理事49位,其中包括会长、副会长共16位。这次年会新增一名常务理事。今后常务理事的人数控制在50人,而且经常务理事会全体一致同意,今后年满65周岁不再担任常务理事。5.关于今年的年会。今年由海南大学承办的年会非常好,是严格按照中央俭朴的精神来承办的。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庭长在发言时首先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景汉朝副院长因忙于研究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司法改革方案而未能到会,并带来景汉朝副院长对大会能取得圆满成功的预祝。接着,姜启波同志说,这次年会是落实民诉新修改内容的大会,这次年会会超越以往的年会,会取得更多成果,更大的成功。他的发言还包括以下两方面:第一,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进度,民诉司法解释意见稿已经报到研究处,现在正在审稿,预计明年上半年可以出台。第二,这次年会的六个议题,这些议题都体现了司法改革精神,但是目前法院司法改革面临的最尖锐的问题是“案多人少”,主要体现在一些法院消极受案或是不立案、一些法院管理跟不上;一些法院案件审理不公正导致执行难、还有一些法官司法腐败。姜启波同志认为,什么时候有了比较完善合理的民事审前程序,法院的工作就能够打开新的局面。最后他说了自己最深的感受: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交流十分重要,期盼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关注实践当中的问题,为法院等实务部门多提建议和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郑新俭厅长在发言时对研究会的与会代表表示了感谢,然后,他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全面深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而研究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该规则共有11章124条,主要包括总则、管制、回避、受理等内容。他简要阐述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出台及实施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并从以下方面作了介绍:第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体现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在总结司法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扩大了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检查监督方式、强化了检查监督手段,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大的检察监督职责。《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并设置了专章对监督方式、监督手段作出规定。第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面贯彻依法监督原则,各项内容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需要材料内容,并规定了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第三,明确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检察建议的案件范围、需要的材料内容,并规定了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第四,保障检察监督的规范化,设置详细具体额工作流程,设置了适合网上办理案件的工作流程,使检察监督工作透明化。同时,《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还规定了检察人员、书记员的回避制度,实行受审分离原则,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行为的约束规则,保证检察人员的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检察监督质量。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一声“亲”的召唤让整个大会堂顿时溢满温馨,她在发言时站在立法工作者的角度对有关立法情况作了介绍,她指出了新《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存在的误解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扈纪华巡视员特别提及了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指出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又有了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能够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起的主体有32个,包括全国消费者协会以及31个各省的消费者协会。扈纪华巡视员还指出,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仍然不够明确,在实践中有些委员、学者以及网友的意见是不应该限制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此,扈纪华对限制主体提出了以下几点原因,包括防止滥诉、符合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实际状况、应当考虑到公益诉讼的可执行性、救济方式多样化(包括司法救济、行政调解、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等。她指出,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主要是主体和范围方面,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很多,特别是关于损失赔偿的提起和处理问题都没有规定,需要在法律实践中继续摸索,需要考虑的是应当通过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来解决。最后,她对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关问题做了补充说明:1.关于小额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理解的偏差,她指出我国对小额诉讼应当是法定适用而不是选择适用。2.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很多但却没有法院立案,对此,她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是再审、不是纠错程序,而是一种救济程序。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章武生教授围绕我国开庭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在审判实务中出现错案的一个比较大的原因在于审判方式的不符合要求,其中问题较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庭调查环节与法庭辩论环节分开进行的规定存在很大问题,实务中重调查、轻辩论;2、争点确定的比率低,不同案件争点的确定把握不准确;3、庭审中发问少,其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开庭审理程序问题的改革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