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1 来源: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会 议 简 报
第1期 (2013年9月27日 上午)
【编者按】2013年9月27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3年全国学术年会在兰州市隆重召开。此次年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甘肃政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理论界和实务界1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年会以“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与发展”为主题,主要议题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问题研究”、“《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研究”、“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国际私法公约制定问题研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研究”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开幕式(8:30——9:10)
丁伟(主持人,上海市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
现在,我宣布,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3年年会开幕。首先请允许我介绍莅临今天开幕式并在主席台就座的各位领导和专家: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顾问赵相林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罗东川庭长;甘肃政法学院院长梁亚民教授;外交部条法司陈佩洁副司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杨丽萍副院长;甘肃省司法厅牛兴全副厅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
下面,请东道主甘肃政法学院院长梁亚民教授致辞。
梁亚民(甘肃政法学院校长、教授):
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
金秋时节,我们非常高兴地迎来了中国国际私法学2013年年会暨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与发展研讨会。在此,我谨代表甘肃政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朋友莅临兰州,相聚甘肃政法学院表示热烈地欢迎!也借此机会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甘肃政法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朋友表达衷心的感谢!
甘肃政法学院始建于1956年,它的前身是甘肃政法干校,经过50多年的历史积淀与传承发展,现已成为我国西北地区政法类高等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目前学校共有10个二级学院,设有30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其中,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3个专业是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学校于2006年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9年取得了法律硕士授权单位和全国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资格。2012年8月,我校被教育部确定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之一。同年,“法学教育实践基地”获批为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甘肃省证据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实验室”获批为省级重点实验室。在2013年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法学学科评估排名中我校法学学科有了一定的进步。
学校十分注重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在科研工作中,树立了“科研引领学科发展、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科研提升办学质量、科研服务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理念,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坚持“法学创品牌,公安学办特色,法商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建设思路,以地域性、民族性为学科发展特色。学校主办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西部法学评论》两个专业学术期刊,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期刊扩展板,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被评为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在学术交流方面,学校多次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近年来,我们连续成功承办了商法学(2006)、经济法学(2006)、刑事诉讼法学(2007)、民事诉讼法学(2008)、刑法学(2010)等年会。学校与国内外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协作关系。我们深知,学校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位领导、专家和朋友们的关心、帮助和指导,我们也希望有能力有机会以一颗感恩之心回报国家,回报社会。
承办国际私法学学术年会这样一个高层次、高规格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对于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国际私法学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这次学术会议,各兄弟院校、各位学界同仁能够与我校建立长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与提高。当然,更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对我校专业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提出建议和指导。相信本次会议对于促进国际私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各位代表,九月的兰州,秋高气爽、瓜果飘香,是一年中最有诗意、最美好的季节,希望大家在这里过得愉快。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会务工作可能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希望各位代表多多包容,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预祝大家国庆快乐,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谢谢大家!
丁伟:下面请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致辞。
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尊敬的赵相林先生,尊敬的梁亚民院长,各位同仁,上午好!
受黄进会长的委托,我代表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对各位领导莅临本次会议表示衷心地感谢!对各位专家学者积极参加本次年会表示热烈地欢迎,向承办本次年会的甘肃政法学院的各位领导和为筹办这次会议付出辛勤劳动的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的诸位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本次年会之所以选择“中国国际私法的变革与发展”为主题,是因为在过去的一年,我们欣喜地看到在黄进会长的英明决策和领导下,学会迎来了换届选举后的发展新局面。学会全体会员始终以新章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紧扣时代发展主题,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在教学上,不同层次的教师深入一线走进课堂与学生对话,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在科研上,时刻关注学科前沿,了解国际学术动态,在国际知名刊物发表高水平的论文,积极参加或承办有关国际组织的一些会议。这些工作都大大地增强了学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务领域,重点关注国际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纠纷的解决等热点问题。动员学会会员积极开展研究,群策群力,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学会还积极和立法、司法部门合作推动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确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顺利实施。可以说,无论是在教学、科研等一线工作,还是在实务领域和为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方面,学会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和职能。全体会员都做到了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展示了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本次会议共收到了论文108篇,这些论文基本涵盖了国际私法学理论的各个方面。尽管这些论文内容广泛,涉及面广,但都是以完善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实践为基本出发点的,并为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提供可行方案,为形成中国风格的国际私法学说提供理论基础,为实现中国特色国际私法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正是出于这样的共同目的,我们如期相聚在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丝绸之路的重镇,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兰州。我相信,在未来的两天,在如此好的会议条件和学术氛围下,大家一定会继续发扬本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优良传统,深入交流心得,真诚砥砺学术,相互增进友谊,共同提高能力,圆满完成本次会议所规定的各项议程,留下美好难忘的回忆。祝在座的各位身心健康, 谢谢大家!
大会报告(9:30——11:40)
丁伟(主持人,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就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向大会做主题报告。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首先对各位与会专家代表、老师表示热烈欢迎,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向东道主甘肃政法学院表示感谢。同时,向各位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各级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希望大家一如既往支持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以及民四庭的工作。下面我向各位专家代表简要介绍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五个工作重点:
一、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出现的热点问题。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条文修改数量的限制,最高院民四庭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采纳的并不是很多,但仍有很多亮点。体现在:
1.取消原《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增加了第34条,即关于管辖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有此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选择域外法院。
2.将第243条的内容修改为第127条第二款,确立应诉答辩管辖。
3.关于送达周期的修改。新《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从三方面作了修订。第一,关于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周期由6个月减为3个月;第二,公告送达周期由6个月减至3个月。以上时间的缩减都是基于现代社会信息化传播手段效率提高的考虑;第三,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前整个民商事送达问题很突出,送达方式应当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提高审判效率,只要能够确认对方能收到,以上送达方式会做扩大的理解,比如当前应用广泛的短信、微信等都可以考虑,这些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诸如开庭通知等事项的送达,涉及到裁判文书如判决书等还是要采取正式送达的形式。
4.保全方面。与涉外民商事审判有关的,主要是新《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相关规定。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均纳入到制度当中。修改了过去我国法院不接受诉前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做法。其次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相关的业务庭也积极参与,目前为止初稿已形成,正在向相关部门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预计明年第一季度颁布。对于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结构,与1992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一样,应当是系统的。涉及到涉外民商事审判方面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正在考虑不方便法院、平行诉讼、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和对外国裁决与判决设立司法救济制度等涉外商事审判问题,诚邀各位的参与。
二、关于涉外民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确定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同时确定了5类案件适用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能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满足专业性要求。弊端是其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不能很好衔接,对于地域广阔的省份很不方便。基于以上原因,2004年最高院规定全国192个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总体而言,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对管辖制度有不同意见,但对于管辖的规定总趋势是放开的。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该司法解释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今后还会完善。司法解释起草程序比较复杂,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征求社会意见,也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当前社会各界对司法解释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解释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提出,社会各方面包括专家学者认为有必要都可以提出司法解释起草的建议供最高人民法院参考。
四、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独立保函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2012年我国法院受理了第一起关于独立保函纠纷的案件,但至今仍未作出判决。有关保函的意见,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是否承认保函的独立性;二是若承认其独立性,应如何协调其独立性与国际惯例的不一致;三是如何应对欺诈性索付和滥用权力索付。
五、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
第一,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二,关于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问题;第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第四,关于承认和执行的主体问题。
最后希望各位代表关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应对问题,最高院民四庭也作为课题进行研究。请各位专家积极支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丁伟(主持人,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下面有请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陈佩洁同志做主题报告。
陈佩洁(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
首先,我就海牙私法会议工作情况进行介绍。第一,海牙私法会议亚太区域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已正式成立。办事处的成立为我国与世界的交流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海牙私法会议组织对办事处成立以来的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办事处的具体工作主要体现在:第一,判决项目上。目前欧美尚处于对立状态,中国学界在此方面目前仍有不同意见;第二,民事保护令。美国对于保护令是持支持态度,而欧洲对此则持保留态度。中国在这方面实践较少,建议在日后实践过程中加强比较研究;第三,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在工作中首次针对国际合同制定了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文书——《国际合同法律选择草案》;第四,关于跨国旅游者保护问题。
其次,我以“U案”和“C案”两个案件为例阐述我国现行习惯国际法的认定和适用问题。两个案件均认为国际习惯作为强制性原则已被普通法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理应遵守。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没有相关的规定。香港法院在最终判决中回避了习惯国际法的适用,从而规避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权力划分的敏感问题,但是此类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接下来,我就各高校来外交部条法司进行交流的情况进行汇报。2011年11月,外交部条法司启动了和学术界的交流方案, 与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学校达成了合作框架协议,目的主要是将学术与实践工作紧密结合,增强两者的互动性,形式主要采用大学讲座和大学学者进外交部条法司短期工作,此种形式反响强烈、收效良好,这样的实践与学术交流最终必将达到“双赢”的效果。
最后,预祝本次国际私法年会圆满成功。
丁伟(主持人,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下面有请广东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林广海同志做主题报告。
林广海(广东省高院民四庭庭长):
我结合广东高院涉外审判实践,并就近期召开的座谈会提出以下思考:第一,应当将企业“走出去”的风险类型化,采取类型化的防范方式;第二,结合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我们应该认识到“引进来”和“走出去”两头大,两头都要兼顾。
丁伟(主持人,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下面进入互动与提问环节,请各位代表积极提问。
与会学者就国际与区际司法协助等国际私法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简报内容根据发言人发言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如有疏漏,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