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0 来源:商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qsr
2018年12月8日上午9时,“变化世界中的公司”2018年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武东路校区第八阶梯教室(模拟法庭)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联合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承办。
来自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迪金森法学院、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迪肯大学法学院、神户大学法学院、以色列赫兹利亚跨学科研究中心Radzyner 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和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国内外众多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金杜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出版社等实务专家共计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为期一天半,共分为开幕式、四个主题讨论单元和闭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商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葛伟军教授主持。葛伟军教授对莅临本次研讨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他指出,当今世界变化纷纭,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处于这样的大环境中,必然要改变自身以对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反馈,这也是本次研讨会举办的初衷。本次会议不仅汇聚了公司法领域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而且参会嘉宾来自世界多个国家,这样的思想碰撞即将激发智慧的火花。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辛迪·希帕尼教授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分别进行了致辞。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首先对来自世界各国的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她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各国的经济合作往来也愈加密切。在此背景下,召开公司法国际研讨会的价值更加突出。她期待与会嘉宾能够共同商讨,取得丰硕的成果。同时,她也期望公司法国际研讨会能够在未来持续举办下去,并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大力支持,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对与会的境外学者及国内同行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本次会议承办方的精心组织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市场经济在改革,公司法也始终处于改革模式。公司法的研究永远在路上,而本次研讨会就是最重要的国际交流的一个窗口。赵旭东教授表示,期待本次论坛能够在所设定的主题方面形成精彩的学术创新和思想的碰撞,为中国公司法的繁荣发展及各国公司法之间的发展和交流提供宝贵的智力成果和理论支持。
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辛迪·希帕尼教授对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及承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她指出,公司法国际研讨会,能够让来自不同国家、处于不同国情下的学者们分享他们的思考和经验,不仅能够激发大家的思想,而且对中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以色列等国家之间的交流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她表示公司法国际研讨会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会议,能够为国内外公司法的改革提供宝贵的借鉴。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提出,世界经济体制一体化形成之后,各国在同一个市场的竞争,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制度的竞争。本次研讨会将会有来自世界多个国家的学者发言,议题广泛,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产生一些丰富的成果,也期待本次盛会能够加强不同国家学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同时,期望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能够有机会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去做学术交流。预祝本次论坛能够成功举办。
在开幕式结束后,与会嘉宾进行了合影留念。随后,研讨会正式开始。
第一单元
本次研讨会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主持。报告人分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辛迪·希帕尼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外方主任以斯拉·米切尔教授。
朱慈蕴教授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与研究热点》为题进行了报告。朱教授在报告中提出,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公司的治理,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国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三大亮点:其一,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这样的发展理念;其二,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约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其三,鼓励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公司管理。值得肯定的是,新的治理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但无法解决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问题,因此学界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情仍未退却。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主要的研究热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加强小股东保护还任重道远;第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有效运行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第三,上市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双轨制的问题;第四,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顾功耘教授以《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治理》为题进行了报告。首先,顾教授对本次报告的选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他认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变化世界中的公司”,互联网科技的出现是变化世界中的重大体现,因此,他以互联网技术下出现的新型公司形态——互联网平台公司为对象,对其治理展开研究。他指出,互联网平台公司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双重性,既具有公司的性质,又具有市场的性质,提供了买方和卖方的交易市场。其二,不完全是一个私主体,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在报告中,顾教授提出应将互联网平台公司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设置不同的治理机制。具体而言:对于中介性的互联网平台公司,由于其既非卖方,又非买方,具有公共性,应当在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同时,由政府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自交易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公司,由于其自己参与交易,自己作为卖方,在交易时应由法律设置一定的规制。在进入市场时,应履行登记手续,但登记的标准条件应该降低。
辛迪·希帕尼教授以《神秘的独立董事监督功能》为题进行了报告。在报告中,她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即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职责。她认为,现有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独立董事的定义,而独立董事能否从外部发挥治理公司的职能,阻止董事的欺诈及不良行为对公司带来的损害,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她介绍了自己团队以美国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认为美国对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路径依赖。从独立董事这种外部监督方式与信任问题、绩效、透明度、信息成本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探讨。再次,以内幕交易问题为导向,对CEO及高管的利润分配问题、集体诉讼前后外部董事的获利情况通过数理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研究。最后,她认为,神秘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职责非常有限,特别是对不良行为的监督并没有取得预设的效果。
以斯拉·米切尔教授以《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功能失效及其替代性方案》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指出,自从中国国有企业90年代初改革以来,针对公司治理便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二是政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在对中国的国情及独立董事在中国一些企业当中发挥职责的现状进行分析后,米切尔教授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这些独立董事在中国是否具有意义,二是董事在中国的治理架构当中的必要性如何体现。此外,他指出,通常情况下CEO是最大的决策者,董事会对他们提议的通过率达到99%以上,所以在很多决策当中会跳过董事会真正决策的作用。中国的国有企业特殊性使得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无法完全移植到中国。因此,从理论的角度看,西方公司的治理架构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并不完全具有适用性。
评议环节
在四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俞巍副庭长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分别进行了评议。
胡改蓉教授首先针对以斯拉·米切尔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认为,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制度。此外,她提出了自己关于董事会的约束机制的一些困惑,例如“容错机制”到底该如何运行?其次,胡教授针对顾功耘教授的报告发表了一些看法,她认为如果互联网平台公司具有公共性这个结论能够成立的话,则平台赋有了一定的审慎义务和一定的监管权力,这可能对于今后平台公司治理的研究是一个新的起点。
俞巍副庭长主要针对朱慈蕴教授和顾功耘教授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顾教授提到了涉及到互联网平台公司组织形式是不是有必要进一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加以规范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具有突出性也很有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大的互联网平台公司比较少,因此还应当关注到数量比较多的小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治理。朱教授所做的上市公司治理的报告深入广泛,涉及到公司治理的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具体而言,实践中的纠纷主要涉及两个:一是控制权的争夺,二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维护。最后,他提出,公司法在不断改革,法官办理公司法案件的理念也应当变化,但是仍应当守住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的信念。
李建伟教授主要针对以斯拉·米切尔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表示自己对独立董事制度也长期关注。首先,他认为米切尔教授的问题提的很好,观察也很独到,但对于其观点还有商榷的余地。他认为,国有企业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而非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在国企的治理中,独立董事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有其存在的价值。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权责一致的完善机制。
在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在此环节,现场的诸位专家学者针对报告人及评议人所讲的内容不仅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也同时发现了新的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二单元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主持。报告人分别为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迪金森法学院拉里·贝克尔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伍坚副教授及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巴纳利·乔杜里讲师。
拉里·贝克尔教授以《制作香肠:人权视域下的公司责任的国际监管与公司法重塑》为题进行了报告。贝克尔教授首先结合制作香肠的法规,指出社会责任、人权给企业带来的驱动作用。他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个最高的福祉,而非仅着眼于既得利益。紧接着,贝克尔教授从宏观层面对企业中涉及到的公共利益、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各国在国际层面上应当不断地加强合作。最后,他阐述了企业要采取的人权保护的措施。
伍坚副教授以《公司慈善捐赠中的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为题进行了报告。他表示,公司的慈善捐赠问题十几年来备受关注,虽然公司可以对外捐赠已经达成普遍共识,但因为公司捐赠可能造成公司财产的减少,因此反对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在报告中,伍教授提出了公司慈善捐赠主要涉及的四个问题:其一,捐赠决策由谁决定。如果是公司的重大财产,则该权限为股东会享有。但一般情况下公司捐赠涉及的是非重大财产,因此董事会完全有权限进行决策。其二,捐赠数量是否有限制。法律均规定“合理数额”,但是“合理数额”究竟如何认定,则要在个案判断的同时,尊重公司自治。其三,股东利益如何保护。该问题主要是在捐赠决策出现瑕疵时,股东针对已经做出的捐赠协议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其四,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捐赠时,应当针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合理的制度设置。
巴纳利·乔杜里讲师以《公司的环保义务》为题进行了报告。她首先对公司环境责任产生的背景进行了简单分析,认为环保责任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国家和个人层面,公司应当建立何种机制来解决公司的环境责任也应当得到重视。其次,她指出,公司的环保义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目前的问题是缺乏一个全球性的指导原则,她建议规定公司的环境责任是不要破坏环境。因此,公司应当良好地开展生产,在考虑公司生产所需环境的同时,对公司的生产模式进行微调,勤勉的主动寻找减轻环境不利影响的生产模式。同时,她认为,环境因素应当被纳入公司治理,建议公司在董事会层面通过设立环境委员会、环境顾问或环境独立董事,来履行公司的环保义务。
评议环节
在三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结束后,同济大学法学院高旭军教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姜山副院长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讲师分别进行了评议。
高旭军教授针对拉里·贝克尔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高教授表示,贝克尔教授的报告题目很有吸引力,研究有超前性。他同时对跨国公司影响人权保护的情形、人权保护监管实施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姜山副院长针对伍坚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公司对外责任存在不同的维度,有时候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可能会造成股东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减损。在公司慈善捐赠场合,可能涉及到一个由“responsible”到“duty”的转化。此外,至于捐赠行为的性质,把公司捐赠作为一种公司对财产的处分,可能更符合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完全从事商业交往能力的事实。最后,还应当注意公司慈善捐赠与普通赠与的区别。慈善赠与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因此,公司承诺了捐赠之后并且切实履行了捐赠义务才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的社会责任。
樊健讲师针对巴纳利·乔杜里讲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首先,他对乔杜里讲师提出的公司承担环保义务有利于代际公平的观点表示赞同。其次,他指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公司的一个艰难选择。乔杜里讲师认为可以通过转换生产方式使两者可以并存,但如果环境保护成为手段,可能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再次,他认为乔杜里讲师提出的设置环境委员会、环境顾问及环境独立董事能否真正解决问题有待商榷。最后,他指出,如何实现公司的环境责任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接下来进入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现场气氛热烈。现场的与会嘉宾和学生对报告人提出问题,几位报告人也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第三单元
本次会议第三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杨忠孝教授主持,报告人分别为迪肯大学法学院让·迪普莱西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及神户大学法学院行冈睦彦副教授。
让·迪普莱西教授以《近期公司倒闭案例深入研究:自愿性公司治理法典失败了吗?》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提出,公司治理这个议题在世界各地都是一个非常重大且充满挑战的话题。首先以英国企业治理为例,力图说明一个好的企业治理体系对于保持企业乃至国家的竞争力的重要性。随后,他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原则进行了介绍。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原则虽然非常简洁,但是对于管理层的监管还有董事会的责任、道德伦理、诚信行为等方面都有要求。此外,他对德国、南非一些国家企业治理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从而显现出公司管理层治理的松懈及其投机行为给公司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他表示,公司处于不断变化中,因此我们还需要考虑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时俱进,适应世界的持续变化。
邓峰教授以《产业控制金融的公司集团化问题》为题进行了报告。邓峰教授表示,本次报告是自己正在撰写的论文,希望和大家一起探讨。产业控制金融,在中国又被称为产融结合,这个研究属于公司法和经济法交叉的领域。邓峰教授在报告中首先对产融结合这一现象在中国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述。随后,他通过一系列数据对产融结合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呈现。最后,他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理论可以支撑产融结合,在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形式。我们现在应当思考:第一,这是不是中国特色;第二,这样的情形是不是可以持续发展;第三,它会不会失败。所有的答案也是未知的,但是当下我们应该严肃、慎重的对待产融结合这一现象及其带来的相关问题。
行冈睦彦副教授以《母子公司上市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为题进行了报告。行冈副教授首先表示,本次报告希望和大家分享一个日本独特的现象——公司集团的治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新的洞察及给之前讨论过的话题一个新的视角。在报告中,他首先对母子公司上市的特点及结构进行了分析。其次,他对企业为什么采取母子公司上市模式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即由于上市公司拥有较好的声誉,因此母子公司均上市可以实现母子公司联合的效果。再次,行冈副教授对母子公司上市产生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剖析,即在此情形下可能会造成母公司和子公司包括子公司小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最后,他指出,母子公司上市结构在日本得到了长期应用,纵然小股东利益可能受损,但立法对其调整也只是流程上小的保护,这可能是基于企业集团内部协同的需求的考量。
评议环节
在三位学者精彩的报告结束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冷静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长陈克法官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王东光副教授分别对本单元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冷静教授主要针对让·迪普莱西教授的报告展开评议。她首先表示,迪普莱西教授的报告精彩生动,让人印象深刻。其次,她提出,企业治理确实对全球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今年中国证监会也对中国企业治理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此外,她还提出,在对企业治理规则进行实证研究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商业界的黑暗面,也需要看到它的光明面。最后,冷静教授提出,迪普莱西教授认为用软法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必然会失败,这对于软法的评价值得商榷,软法未必一定会在执行上失败。
陈克法官对邓峰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我国的经济实际上是牌照经济,作为牌照经济就会产生不平等的经济权利问题,从而产生政府治理而不仅仅是公司治理的问题,这也是邓教授的关注点。其次,他认为,公司集团的目的是最大化公司集团的整体财富而非最大化特定某个公司的财富,这也是产生公司内部治理问题的原因。最后,他提出,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纠纷还涉及会计制度、税务上有关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问题。
王东光副教授针对行冈睦彦副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关于企业集团内部协同的需求和小股东利益保护如何取舍的问题,日本立法价值的取向似乎倾向于企业集团内部的协同,这样的价值取向从商法的角度来讲是站得住脚的,公平和效率可能效率更占优势。但是我们还应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即我们观察的范围是一个企业集团还是整个市场。对整个市场而言,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如果不充分,那么整个市场能否发挥他应有的提高效率的功能是值得商榷和怀疑的。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则应当回到股东的权利结构上,将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同等对待,给予他们相同的权利。
在自由讨论阶段,大家纷纷发表意见,与报告人进行了热切的交流。
第四单元
本次会议第四单元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徐子良副院长主持。布里斯托大学法学院罗西尼•罗素讲师、以色列赫兹利亚跨学科研究中心Radzyner 法学院以利·巴克斯班讲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帆律师分别做了主题报告。
罗西尼·罗素讲师的报告题目为《变化世界中的公司:公司与新自由女权主义》。她首先指出,在目前的主流文化中,关于性别平等和女权主义的倡导非常热烈。其中也有一些成功的女性推广这些理念。但这只是表面,实际上女性在企业中更多的是一种性别资产。此外,在企业中,追求的是股东权利优先,在这样的框架下,企业最终还是追求利润,性别平等只能成为一个想法。但企业中依然会存在新女权主义,原因在于支持新女权主义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支持,从而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更多利润。最后,罗素讲师提出,企业应该采取企业目的改革等一系列方法,来更好地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从而真正帮助女性取得更好的成就。
以利·巴克斯班讲师以《集团诉讼和集团诉讼公共基金:融合商业行为与社会责任以及减少监管干预的新路径》为题进行了报告。在报告中,他首先对集团诉讼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其次,他指出,以色列所实施的集团诉讼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集团诉讼基金,这样的基金能够为公众和社会都创造价值。最后,他指出,在当前社会经济和法规的变化不断融合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考虑司法工作更好地融入伦理等问题。通过集团诉讼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参与这样的活动,而不需要去请求监管方就能保护到自己的权益。同时,集团诉讼基金的试点经验说明其是充满期望的,而且能够更好地改善企业的行为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段磊副教授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变革及其影响——与日本法的比较》为题进行了报告。他首先提出,我国《公司法》在修订之后,带来了如下一些变化:第一,公司可以以更加简化的程序要进行股权激励;第二,上市公司可以用股份回购的方式进行现金分红;第三,上市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发行可转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和并购。本次修订解决了很多公司中的问题,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在股份回购时如何维护股东公平这一问题最为显著。《公司法》修改之后作出股份回购的原则规定仅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还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非上市公司怎么确保回购时股东的公平问题还存有疑问。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法中的一些先进经验。
杨帆律师以《对赌条款在中国的实践和独特问题》为题进行了报告。扬帆律师首先对对赌条款的内涵进行了定义。其次,他对中国司法实务中有关对赌问题的大致解决框架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实践中,对赌条款特别是股东之间的对赌,法院基本上都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于达成的条款予以确认和执行,因此对于投资人的保护是非常严格和有力。再次,他认为对赌条款在中国的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且一般作为投资人的保护条款存在。最后,他提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订的方式,为市场中的对赌行为提供一个清晰的指引。
评议环节
本单元的评议环节有三位评议人,分别是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沈伟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李小宁副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夏戴乐讲师。
沈伟教授首先针对罗西尼•罗素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公司的目的是出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自由女权主义并不适合这样的目的,因此罗素讲师提出的通过对公司的目的进行改变来达到性别平等与自由是很难做到的。此外,对于这种新自由女权主义,或者说性别资本的方式是否真正能够帮助公司治理的提升有待商榷。其次,沈伟教授对以利·巴克斯班讲师发表了一些看法。他认为,建立集团诉讼基金确实是一个创新的举措,但是集团诉讼基金是否真的能够产生效果,去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失效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李小宁副教授首先对罗西尼•罗素讲师的报告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感想。她认为罗素讲师的研究很有趣而且确实凸显了一个社会问题,即许多女性为了家庭的付出必须舍弃工作。站在女性的角度,她对罗素讲师提出的企业应当对治理规则作出一些改进,从而帮助这些女性更好的参与就业值得赞同。其次,针对以利·巴克斯班讲师的报告,她认为,中国虽然也有集团诉讼,但是与西方的集团诉讼是不一样的。中国的集团诉讼代表是原告推选出来的,而非原告自己去做代表。最后,关于杨帆律师的报告,她认为对赌条款的效力应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夏戴乐讲师在评议中首先提出,罗西尼•罗素讲师的研究是一个很有意义且值得持续关注的议题,希望关于新女权主义的研究探讨能够继续进行。针对段磊副教授和杨帆律师的报告,夏老师认为两位的报告重点均放在了股东利益的保护上,在股权回购和对赌条款的问题中,对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当予以重视。
在评议环节结束后,报告人对评议人及现场嘉宾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回应。
闭幕式
会议的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孙宏涛副教授主持。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迪金森法学院拉里·贝克尔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以斯拉·米切尔教授分别进行了致辞。
拉里·贝克尔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受邀参加本次学术研讨会表示诚挚的感谢。他指出,习近平主席非常强调各国发展应该要合作共利、共赢,这不仅已经成为了中国外交原则的基石,也成为了中西方国家解决矛盾的基石。本次学术研讨会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世界各国在很多方面还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公司治理、公司行为的准则,以及在商业和金融等领域面临的一些问题等。希望明年大家能够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学习。
以斯拉·米切尔教授在致辞中首先提出,“变化世界中的公司”国际研讨会今年已经举办第二届,未来还将继续举办。此外,他提出,各国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在一起针对公司法中的问题进行热切讨论,不仅是一个巩固友谊的机会,也是一个互相学习的过程,在研讨会中发现的问题也值得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同时,希望研讨会核心的团队能够不断的巩固和扩大。最后,以斯拉·米切尔教授表达了对主办及承办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感谢。
孙宏涛副教授最后指出,我们当今所处的世界中,变化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变化的世界中,相互学习、借鉴、了解才能共同进步。本次会议能够更多的了解不同国家的专家学者的意见,这对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发展都会有所裨益。同时,孙教授也对明年的公司法研讨会表示了期待,希望明年的会议大家能够更加热烈、集中的讨论更好的、更前沿的主题。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