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3 来源: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责任编辑:xzw
2016年12月3日-4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共同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6年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顺利召开。来自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中国文化大学、台北大学、东华大学、政治大学、高雄大学、亚洲大学、开南大学、玄奘大学、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苗栗地方法院、资讯工业策进会、闳垚联合法律事务所、众博法律事务所,以及大陆地区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安徽大学、山东大学、西北大学、澳门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福建江夏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河南大学、厦门大学等两岸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于飞教授主持。厦门大学党委林东伟副书记在致辞时首先对两岸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高度评价了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在两岸人才培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作用,期待参会专家学者在推动两岸和平发展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院长则在致辞时表示非常荣幸时值法学院建院90周年之际承办本次研讨会,冀望进一步加强两岸学术交流,汇集两岸学者智慧,促进两岸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随后,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刘铁铮副会长致辞并代表会长马汉宝大法官感谢厦门大学及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盛情接待,指出两岸国际私法研究会应深化合作,加强研究,造福两岸人民。最后,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黄进会长致辞并代表学会对台湾地区国际私法研究会同仁表示欢迎和问候,对厦门大学及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精心安排表示感谢,提到两岸学者今后应更好地借助研讨会这个平台和桥梁,围绕两岸民商事法律问题,多做有价值、有意义,并且能够发挥作用的学术研究。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合作理论与实践”,分为“两岸冲突法立法实施与比较”、“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之审视”、“商事仲裁之改革与发展及其他相关问题”、“两岸民商事司法互助现状与反思”和“法律适用新问题”等议题。接下来的两天,参会学者围绕上述议题进行发言和讨论。
其中,“两岸冲突法立法实施与比较”议题由闳垚联合法律事务所李后政律师和安徽大学法学院汪金兰教授共同主持,并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杜涛教授和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许耀明副教授分别评议。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陈荣传教授作了题为《定性的标准:涉外实例评析》的发言,认为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15年度台上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究竟是“船舶加油款债权”的效力问题,或是海事优先权的效力(担保债权范围)问题,理论上仍有不少值得探讨之处;同一标的物所成立的数个海事优先权,因各海事优先权各有其准据法,其彼此间的优先次序问题,也有疑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许庆坤教授作了题为《海峡两岸合同冲突法中特征性履行原则之检讨》的发言,认为两岸学者在特征性履行之界定及其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方面的见解不尽相同,特征性履行原则一反以往将合同与单一连结点相连的思路,转为基于合同类型和个案分析而确定连结点;其内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克服,其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互独立而又可相得益彰。
高雄大学法律学系谢志鹏副教授作了题为《涉外无权代理关系选法规则之省思》的发言,认为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之责任,因各国实体法相关规定互异,其准据法之选择似不太可能统一,似乎也无须一致,然准据法选择之争议若因法律关系之定性而起,似可忽略其性质上之争论,甚至跳过定性的过程,而直接依该法律关系或责任之基础,由法官寻找关系最密切之法律,不仅较能符合国际私法之选法理论,反而更容易达成国际私法上之判决一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卫国副教授作了题为《民间专业机构在查明外国法中的地位》的发言,认为民间专业机构查明外国法的高效性是毋容置疑的,只要有完善的法律给予规范,必将对查明外国法,提高涉外民事诉讼的效力发挥重要作用,并对完善我国民间机构查明外国法职能提出以下建议:由司法机构发布文件规范民间专业机构;对民间专业机构的设立资质作出要求;对其查明外国法等业务活动作出规定并指导其活动;对查明外国法真实性是责任要求。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作了题为《外国法专家意见的司法审查》的发言,认为在外国法意见的实质内容审查方面,应当围绕证据的基本属性展开,重点考察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范围包括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的审查,关联性审查中要防止专家用个人见解代替对外国法内容的客观说明。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对于法官委托专家出具的外国法意见,法庭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当事人仍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吴光平副教授作了题为《智慧财产权之授权及其涉外法问题》的发言,认为智慧财产权授权事件之法律适用,应适用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为准据法之选择,但因对智慧财产权授权行为法律性质之认定,则会直接影响智慧财产权授权行为之定性,并进而影响到所应适用之冲突法则及准据法选择,实非单纯,此使得智慧财产权授权之准据法选择,须为细致化考虑与深入讨论。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梅傲讲师作了题为《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伦理密码及其路径选择》的发言,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三个连接点,提高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能促进婚姻的有效。但此种规定不适合结婚实质要件特殊的伦理要求,反而会带来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以及法院频繁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弊端。因此,对结婚实质要件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若没有共同属人法,则应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发言结束后,杜涛教授首先评议道,台湾地区三位学者的发言均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定性)问题,并以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为例将识别、代理权(表见代理)和商标权问题串连起来,认为识别问题完全按照法院地法是存在缺陷的;表见代理问题应单独予以解决;知识产权授权的法律适用可参考大陆地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和第49条。接着,许耀明副教授评议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国家属性,其中国家属性的产生最晚;从法学方法论上说,当特征性履行的功能无法实现时,应由最密切联系原则去补正;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应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但对是否应包括所有国家法律的查明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