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0-25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责任编辑:xzw
2016年10月15日-16日,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中国法学杂志社、西南政法大学联合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民法典编纂侵权责任法编立法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本次会议分两阶段举行,10月15日召开理论研讨会,10月16日召开立法调研会。
研讨会全景
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国法学会起草并提供民法典专家意见稿。在顺利完成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任务后,2016年6月7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全面启动民法典分则的起草工作,委托张新宝教授、王卫国教授、谭启平教授等牵头负责侵权责任法编起草修改研究工作。在张新宝教授总牵头领导下,侵权责任法编修改研究课题组成员于2016年9月初分工完成了相应章节的问题梳理工作,如期提交了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本次研讨会集思广益、凝聚智慧,对前一阶段工作成果进行了总结和检视,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10月15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侵权责任法编修改研究课题组成员张新宝教授、王卫国教授、刘士国教授、温世扬教授、谭启平教授、尹志强教授、于飞教授、侯国跃教授等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西南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安诚财产保险公司及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术界、实务界50余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课题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侵权责任法》修改所涉及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等展开了深入讨论,对高质量完成侵权责任法编的起草修改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0月16日,课题组全体成员前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立法调研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祖新院长、裘晓音副院长以及来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潼南区人民法院的二十余名法官参加了此次立法调研会。与会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就《侵权责任法》在司法适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向课题组进行了汇报,并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就《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张新宝教授、王卫国教授等与会专家,与法官们进行了深入地讨论和交流。
第一阶段 2016年10月15日理论研讨会
第一单元 开幕式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樊伟、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侵权责任法编修改研究课题组总牵头人张新宝教授分别致开幕辞。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谭启平教授主持。
樊伟书记在致辞中表示,编纂民法典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重大法治工程。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都是我国法学界的翘楚,大家在既往的工作中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本次会议将围绕《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完善、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编纂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展开深入讨论,我相信并期待本次会议的成果既能有力地助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又能极大地促进我校民商法学教学科研工作跃上新台阶。期待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张新宝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任务繁重,责任重大,需要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侵权责任法编修改研究课题组提出的《侵权责任法立法编纂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进行全面审议和深入讨论,希望来自各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多奉献智慧,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及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工作做出贡献。
开幕式现场
第二单元 主题研讨(一):《侵权责任法》总则修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二单元的报告与讨论,由王卫国教授和温世扬教授共同主持。
张新宝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一章“归责原则与数人的侵权责任”、第二章“侵权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区分不同责任承担方式规定责任构成要件,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增设“修复环境、恢复生态”责任方式、损益相抵规则、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财产损失赔偿一般规则。
于飞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增设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依法执行职务三类抗辩事由。
刘宇晗博士代表姚辉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四章“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对本章内容进行分节规定,合并《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与第35条,统一规定为用人者责任,合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在研究讨论环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蒋佩佚主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吴比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徐洁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范雪飞副教授,围绕着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设置,数人分别侵权责任承担、修复环境和恢复生态责任属性、用人单位追偿权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第三单元 主题研讨(二):《侵权责任法》分则修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单元的报告与讨论,由西南政法大学王洪教授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贾科庭长共同主持。
温世扬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五章“产品责任”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明确界定何为产品,增设缺陷认定标准,增设生产者、销售者抗辩事由,就潜伏性损害设置特别责任期间。
侯国跃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增设关于好意同乘、试乘、试驾引发交通事故责任之规定,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规则,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删除《侵权责任法》第81条过错推定责任规则以及第84条不具有规范意义之条文。
刘士国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58条有关“推定”之规定,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修改《侵权责任法》第62条,以患者个人信息权替代隐私权,增设远程医疗损害责任规则。
在研究讨论环节,安诚保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胡仲林、重庆市一中院民一庭陶旭东庭长、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重庆邮电大学朱涛教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苏致礼审判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吴比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尹志强教授,先后围绕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网络约车以及代驾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免责事由的设置、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完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类型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单元 主题研讨(三):《侵权责任法》分则修改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四单元的报告与讨论,由刘士国教授和《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许明月教授共同主持。
张新宝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第八章“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及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与施工人责任”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则,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与生态,增设对是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直索责任,增设与环境公益诉讼相衔接的规定,区分物件损害责任与施工人行为责任,修改《侵权责任法》第87条。
尹志强教授报告了《侵权责任法》修改建议稿“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问题清单与修改建议,建议明确《侵权责任法》第69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地位,调整列举性规定的结构,将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作业致人损害置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之后,删除有关受害人故意这一一般免责事由之规定,修改限额赔偿规则。
在研究讨论环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苏致礼审判长、西南政法大学苑书涛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副教授,围绕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衔接,数个污染者分别侵权时的责任承担、直索责任的适用对象、限额赔偿规则的适用范围、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下林木致害责任主体的完善、大规模侵权纠纷的解决路径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第五单元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侵权责任法编编纂工作展望
张新宝教授在总结时,对本课题组前阶段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课题组结合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及与会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侵权责任法修改和完善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更好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王卫国教授主持了本单元,并就侵权责任法的修改完善应继承人类文明共同成果、总结本国经验、把握时代脉搏发表了意见。
第二阶段 2016年10月16日立法调研会
本次立法调研会由谭启平教授主持。在调研会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卢祖新院长对该院历史发展和建设的历程进行了介绍,并期待与法学界进行更多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同时就《侵权责任法》的修改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裘晓音副院长、研究室蒋佩佚主任、环境资源审判庭贾科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陶旭东庭长、付永雄副庭长、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邬砚副院长、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朱敏庭长、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程增祥庭长、渝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杨儒跃副庭长,结合审判实践,就《侵权责任法》第4条有关民事责任优先规则的司法适用、第32条有关监护人责任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第35条过错责任规则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障碍、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面临的适用困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归责原则的理解、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裁判观点与医疗损害事故条例规定的冲突、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的关系、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规则的重构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立法完善建议。
张新宝、王卫国等教授,就法官们提出的《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文理解与适用问题,做出了回应。就《侵权责任法》修改面对的许多争议问题,课题组成员与法官们进行了较深入地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