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修订的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日前,商标法的这一重要规定国人知知甚少,难寻商标权人打假索赔事例,为了宣传贯彻修订的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推动法人打假索赔,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特在商标法修正案通过两周年之际的2015年8月30日,共同举办了宣传贯彻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座谈会,研究会会员、3.15志愿专家、民主与法制报等媒体记者40余人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主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介绍了会议目的和内容,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中国商标协会副秘书长汪泽、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民间打假人邢志红做了专题发言,杨连弟、魏宗燕、胡钢、敬云川、屈振谦等人踊跃发言。与会人一致认为,应当积极宣传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切实贯彻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促进商标界早日冒出个商标权人“王海”,让法人打假呈现在国人面前,使惩罚性赔偿在净化市场中发挥更大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