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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立法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时间:2015-09-01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8月26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民法典·人格权法立法问题小型学术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杜万华专职委员及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赔偿办、研究室的部分领导,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的部分民商法学者出席会议。

  会议集中讨论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提供的《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王利明会长和杜万华专委做主题发言,强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在目前制定民法总则进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未来人格权编的内容和结构,以使未来的整个民法典体系完整、和谐,并切实保障个人的人身权利、维护人格尊严,体现民法典的中国特色。

  杨立新教授重点指出,“征求意见稿”应更精炼,规定70条为宜,不宜将侵权法的规定搬到人格权法中。张新宝教授强调了人格权法的核心内容,指出“信用权”、“个人信息权”、“贞操权”等的处理应更慎重,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不宜作为独立地人格权。李永军教授指出,需要厘清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关系。郭锋副主任和陈现杰副主任则认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为民法典一编,只是一个技术路径选择问题,将人格权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总则或分则中都是可以的,关键是要正确揭示人格权的价值内涵。杨临萍庭长重点阐述了人格权的本质属性,强调审判实践需要加强人格权立法。程新文副庭长表示,从审判需要来看有独立地人格权编是必要的。姚辉教授指出,稿子的最大问题是体系问题,一是与总则、其他编的关系(如侵权、亲属编的关系),二是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的关系,规定有些条文看上去像是应由其他法律规定的。

  谢鸿飞研究员探讨了《法国民法典》为什么没有规定人格权的理由:天赋人权不用规定;用金钱赔偿来救济人格权降低了人格权。因此,必须要认真对待人格权法定主义或非法定主义的问题,一般人格权需要独立章节加以规定,关于人格平等、人格自由须要单独分别规定。杨永清副庭长进一步阐述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骆电审判长同意独立成编,但如何以理服人说服不同意见很重要,同时要重视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知情权也很重要。吴兆祥处长认为,独立成编不单是个技术问题,更多是反映民法的精神和国际潮流。韩延斌审判长介绍了最高院民一庭支持、准备人格权法编的工作情况。杜林处长表达了对这一立法探讨工作的支持。朱虎副教授对“人格权法定”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与会领导于专家学者对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的各条文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熊丙万副研究员、王雷讲师等参与了讨论。王利明会长表示,这一稿子修改完善后,将提交法工委,作为其在准备民法典草案时参考。杜万华专委在总结发言中对讨论形成的共识和梳理出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新闻稿由张新宝教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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