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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与法律实施报告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5-07-14   来源:中国行为法学会  责任编辑:xzw

  2015年7月11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在京举行经济新常态与法律实施报告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第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传达了王乐泉同志在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经济新常态与法律实施这一主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并研究决定了学会的相关工作。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鸣起,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副会长李文燕、钱永刚、何家弘、付子堂、贾宇、胡建淼、张景荪、李仲智、郝宏奎、田明海,顾问戴俭明、单继友,学术委员陈光中、高铭暄等出席会议。

  张鸣起在开幕式上代表中国法学会王乐泉会长和陈冀平书记,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他指出,中国行为法学会作为已经在民政部注册二十多年的国家一级学会,同时作为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学术研究团体中规模最大、人员最多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活动广泛而深入,开展了很多实践性活动,打造了不少可圈可点的品牌性论坛,成果丰富。

  张鸣起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治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希望中国行为法学会抓住历史机遇,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责任感、使命感,理论结合实践,将学会工作融入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传达了王乐泉同志在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江必新指出,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法治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经济发展的新的、持久的动力,经济新常态需要靠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来形成和推进。并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如何缓解法律规范与经济新常态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通过法律实施保护基本人权、产权、知识产权;如何通过法律实施支持创新创业;如何通过理论研究关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法律规制问题;如何解决经济新常态下法律实施中降低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的问题;如何解决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作用;如何应用信息化的手段、方式和先进科学技术来为法律实施服务;如何进一步解决中国的法律实施与世界法律实施融合的问题。

  江必新指出,中国行为法学会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世界眼光和时代精神丰富和创新中国行为法学会的基础理论;以新颖管用的法律实施理论适应符合引领经济新常态的需要;以优秀的学术研究成果为四个战略布局作出贡献。并希望常务理事齐心协力、开拓创新,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行为法学会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把学会调整到新的高度,保持长久旺盛的生命力。

  主题发言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就经济新常态下的法律实施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陈光中教授围绕经济新常态与司法工作的关系作了简论,高铭暄教授就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对我国死刑改革发展作了解读。经济日报社副总编辑张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续俊旗以及北大方极城市规划研究院院长李金恒等专家分别以经济新常态、中关村的创新创业、互联网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带一路”法治化战略等为主题做了报告。

  陈光中教授的发言围绕经济新常态与司法工作的关系展开。他认为,经济新常态有三个特点:一是适当放慢经济发展速度,二是结构的调整——从对外出口贸易转为内需投资增值,三是由粗放式经营转变为依靠科技发展。以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为起点,我们实际上已经不得不开始经济转型,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正式提出经济新常态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样,我们要结合中国实际,适应法律、法治的规律来实施法律,这是最根本的经验教训。陈光中教授表示,以如何具体贯彻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例——简单地讲就是如何让法官独立审判:以审判为中心,让法官与合议庭真正独立,这样法官才能对审判质量负责,这是权责统一规律的体现。现在司法改革进入了关键时刻,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按照司法的规律办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让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借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契机,登上一个新的更高的台阶。

  高铭暄教授就我国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作了解读。高铭暄教授认为死刑问题涉及最根本的人权,是法治领域备受关注的重大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死缓制度,体现了中央对死刑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我国对于死刑问题的态度,逐步朝着更为冷静、理性的方向发展,同时体现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渐进性和长期性。高铭暄教授提出,在未来的刑事司法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规定,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并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减少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在我国未来的刑事立法中,应进一步削减死刑适用罪名;在司法上,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以实现我国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张磊副总编辑指出,新常态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新特征的总概括,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充满发展机遇也充满矛盾挑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转变发展方式始终是经济工作的核心任务。只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才能真正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向新水平。经济新常态的关键举措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同时,经济新常态要处理好调结构与稳增长、传统动力与新动力、扩大内需与增加外需、经济发展国内布局与国际布局、市场与政府等五大方面的主要关系。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既要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要大力推进以法治建设为核心、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杨建华副主任介绍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情况。他表示,中关村在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电子信息及互联网为主的产业结构,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近年来在中关村形成了创业浪潮,并成为中关村最重要的一个经济特征,在法治环境的有力保障下,创业生态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他表示,中关村创业主要有六大特征:创业社区的不断兴起与服务升级、天使投资+合伙人制+众筹成为主流创业模式、大企业支持内部员工创业成为必然选择、股权奖励成为吸引人才的主要手段、产业链让位于创业生态圈、基于尖端技术的创业不断涌现等。杨主任以小米科技公司为例,对其人才团队、互联网思维、创业文化、激励机制以及创新精神进行了高度赞扬。

  续俊旗副总工程师的报告围绕互联网产业的现状及最新趋势、当前热点互联网法律问题及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而展开。他指出当前产业互联网产业规模巨大,其中中美互联网企业占绝全球互联网20强;全球互联网普及率接近40%,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等各方面影响无处不在。同时,随着移动通信技术和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移动互联网领域软硬一体化加快,垂直整合成为主流发展模式;产业互联网成为发展主题,“互联网+”应运而生。并提出,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互联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版权保护随着移动APP应用的普及而日趋复杂,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亟待完善 ,相关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也需与时俱进。他提出,我国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在今后的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中,要特别考虑到互联网的本质特性诸如开放性、平等性、草根性以充分发挥产业的创新力,考虑到互联网平台的公益性特点在制度设计时兼顾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好产业发展与监管的平衡,逐步建立完善包括法律规制、政府监管、行业协调、企业自律等综合治理体系。

  李金恒院长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彰显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和大国风范,并提出,实现法治化是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最终实现和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他提出,“一带一路”是通过创新国际合作法及国际合作投资法,以法治化的视角指导各国设施建设,从而促进沿线国家“四通”建设的顺利完成。他表示,目前节点合作体系是“一带一路”最主要的保障。“一带一路”企业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应当重视新一轮企业合并浪潮的法律约束和保障对“一带一路” 市场秩序的重要性。他表示,“一带一路”是国家转型战略,是经济新常态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不断加强“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才能解决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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