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9 来源: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elite
2014年10月21日,两岸民事诉讼法研讨会在台北政治大学综合院馆5楼国际会议厅举行。台北智慧财产法院法官林洲富、台北大学教授林超骏、台湾大学助理教授吴从周、政治大学副教授许政贤、铭传大学副教授刘玉中和东吴大学助理教授刘明生进行了主题发言,政治大学教授姜世明、台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文郁、政治大学兼任教授萧亨国和魏大喨法官进行了点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任重应邀参加。
10月21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应邀参加两岸民事诉讼法研讨会
张卫平教授在《大陆小额争议诉讼程序与审级问题》主题发言中指出,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争议诉讼制度的设置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显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此而言,这一制度的设置是不成功的。从立法和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制度试行而言都有诸多应该吸取的教训。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方面,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进行科学、专业的实证调查研究。最突出的是关于小额标准的确定、一审终审、程序选择、权力救济方式等问题。在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粗疏、简陋。类似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其他制度的设置或规定方面也同样存在,例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修改过程的不开放、研讨的不充分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一直存在的问题。也应该看到,小额争议诉讼制度实施的不理想也与司法体制和制度有关。即使是一审终审,但如果裁判机关具有足够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相信小额争议诉讼制度也不至于如此低的适用率。这些原因导致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因此,改革司法体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大陆当前必须推动的重要事项。此外,纠纷解决需要多种方式或途径,不可以将所有小额纠纷的解决全部寄希望于诉讼解决或司法解决。因此,在大陆建立广泛、多元的与纠纷类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至关重要的。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这种方式解决的司法性使得诉讼程序不可能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因此,必然具有一定成本和刚性。不能指望所有的小额争议都以特别简化的司法程序加以解决。
针对东吴大学助理教授刘明生关于民事诉讼协同主义的发言,张卫平会长在点评中表示赞同和认可。德国民事诉讼协同主义不过在1978年被少数派学者Wassermann所主张,并非德国从1976年到2014年以来的主流观点。德国的主流观点为修正辩论原则,而非协同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历史经验,也值得两岸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问题讨论时加以注意和借鉴。
任重博士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定位与审级问题》主题报告中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讨论和立法进程是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脱节的具体例证,这一问题已经在张卫平会长的相关论文中被指出和讨论。使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符合实体法的立法目的是相关程序定位和构建的根本任务与基本导向。虽然大陆地区相关制度构建借鉴了台湾地区声请拍卖事件,然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审理范围却远大于台湾地区声请拍卖事件,这也是理论和实践中程序定位和审查标准争论的根源所在。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一般规定和第195条规定相协调,为了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应当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审理对象限定在程序问题,关于担保物权的实体权利问题应当依普通诉讼程序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