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7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elite
紧扣司法实践 问诊疑点难点
恐怖活动、贪污贿赂、网络犯罪……这些社会关注度极高的词,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4年会设置了三个实务议题:“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暨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和“网络犯罪新问题研究”。这体现出刑法学年会紧扣时代脉搏、弘扬刑法学使命的鲜明特征。
关键词:反恐
近年来,国内发生数起暴力恐怖事件,引发刑法学界对如何惩治、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的思考。
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反恐怖法”,在制定过程中需协调好刑法与“反恐怖法”之间的关系。现有的罪名体系已无法涵盖相关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并且以普通刑事罪名来处罚恐怖活动犯罪也不利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在强调从严、从重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一面。
武汉大学教授莫洪宪表示,要用法治思维反恐,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法”。要以“宽”治恐怖主义之本,以“严”治恐怖主义之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认为“反恐怖法”应兼顾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以实质性立法为主、框架性立法为辅;构建刑事法规范为主,民事法、行政法规范为辅的综合法律体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姜涛认为,“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应该成为我国反恐的刑事政策选择,应从危机管理与结果管理层面进行反恐立法。同时,需重视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与严密化,重视保安处分的运用。湘潭大学教授黄明儒则表示,基于现实需要和当前国际社会与我国的反恐立场,防治恐怖活动犯罪应坚持从严的刑事政策。他建议通过增设罪名、完善罪状严密反恐刑事法网,比如突出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地位,将其作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列的一章单列出来,增设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区别开来,加大对个人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郭泽强认为,单纯依靠严刑峻法的方式非但不能铲除恐怖活动犯罪的产生、发展根源,反而会激化各种社会矛盾,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应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综合治理的手段,即综合运用社会政策瓦解恐怖活动组织的经济基础,运用刑事政策灵活指导刑事司法,共同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和一般性的涉恐犯罪。
“金钱是恐怖主义的驱动力,没有它恐怖主义就无法运转”,因而在恐怖活动犯罪刑罚问题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建议增设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恐怖活动融资、洗钱犯罪在整个恐怖活动犯罪链条中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金融反恐,可以切断恐怖主义势力的金融链条。基于上述判断,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应增设罚金刑,并设置较高的罚金额,同时设置没收财产刑,以便在经济上有效抑制恐怖主义势力。海南大学教授阎二鹏提出,鉴于信息时代网络发展的跨国性,任何人在任何国家对目标国的信息系统都可以发动攻击,我国刑法应增设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恐怖活动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活动预备犯罪,后者主要是考虑到越来越多的恐怖组织利用网络传播极端思想意图使人洗脑、交换情报等。
基于预防刑法和横向抑制策略的构想,对产生恐怖主义的源头进行规制是有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将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概括为网络恐怖主义,并认为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以网络作为媒介,传播、收集和获取恐怖活动信息;以网络作为袭击目标,实施恐怖行为;以恐怖主义作为基地,联络、招募恐怖主义成员等。高铭暄表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努力方向是出台专门的“反恐怖法”,并进一步修改刑法,充分利用其他法律规范的配合,实现刑罚与非刑罚的综合治理。
关键词:网络犯罪
网络恐怖活动的出现,是近年来网络犯罪急速增长的一个缩影。网络本身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已经发生“代际演变”,即由“犯罪对象”“犯罪工具”发展到“犯罪空间”。人类社会进入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阶段,在信息时代,所有犯罪都可以在网络空间交叉融合,且可以实现线上线下的互动、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过渡。
在“双层社会”,网络为言论提供了狂欢的土壤。郑州大学教授马松建认为,网络言论正借助肆意发帖、垃圾邮件、恶意灌水等形式愈演愈烈,网络言论的司法规制必然面对较多的社会舆论压力。刑法过分介入这一领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们自由的空间,容易引起不当限制网络言论的质疑。规制网络犯罪应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注重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的平衡。国家应当保障正常言论自由,避免发生网民“因言获罪”的司法尴尬,但应从严制裁有组织实施的包含集团化在内的网络诽谤行为。四川大学教授魏东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即将“组织多人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组织多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网络诽谤是学者们特别关注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共同发布了《关于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应对网络诽谤。高铭暄和西安财经学院讲师张海梅均提出,对网络诽谤犯罪应增加“意图散布于众”的主观要件,即如果客观上诽谤信息被散布于众,但行为人主观上对此确无认识,则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出刑法只规范公共领域之言论,不介入私人领域的特点。而散布于众的“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应包括特定多数人。姜涛也认为诽谤罪的成立需要确立严格的主观界限,避免身陷“言者无意,听者有心”的现实与无奈。判断是否构成网络诽谤,不仅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诽谤行为确定不同的标准,而且需要对主观恶意确定标准。
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是有害的,但有些有害信息不一定是虚假的。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楼伯坤认为,应将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的,以图像、视频、声音、文字等形式表现的网络有害信息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这类信息大致可以分为煽动性信息、恐怖和恐吓信息、网络谣言、网络诽谤信息、淫秽色情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网络诈骗信息等几类。对于网络传播有害信息行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郑丽萍认为,刑法规制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既要建立严密的刑事法网,同时也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坚守“入罪慎行”的底线,将其规制的内容限制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就可能不当地侵害或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鉴于网络成为新的“社会空间”,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旨龙提出,刑法中的禁止令也应当适用于网络空间。按照《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仅有禁止进入“网吧”等表述,并未考虑进入网络空间这一情形,应规定禁止进入特定网络平台,禁止进行特定网络接触,禁止从事特定网络服务。
关键词:贪贿数额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日益受到专家学者的诟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朱建华认为,立法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造成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数额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成比例。为解决上述难题,可以改变刑法有关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期的规定以及数罪并罚的上限规定,或者在有关假释、减刑的规定中考虑原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伟也表示,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不能体现贪污贿赂犯罪情节的多样性,而且易导致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因为数额标准必须经常修改才能符合不断发展的经济水平,而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频繁修改。刘伟建议提高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对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影响,把数额仅作为具体情节之一,建立以情节为中心的处罚标准。
“数额在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评价的作用并不相同”,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高珊琦提出,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数额能较全面地体现行为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害,从而反映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受贿罪直接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数额与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犯罪数额不能作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必须有其他情节作辅助。由于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与法定刑具有密切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天红提出,应适当调整贪污罪数额标准与法定刑的配置,增加法定刑的刑罚梯级。
数额标准应当如何确定,争议颇大。河南大学副教授张亚平和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皇甫忠提出,取消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申飞飞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车明珠却认为,把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的解释权赋予最高司法机关不妥,因为司法解释效力不高。为此,申飞飞和车明珠建议采用概括数额与犯罪情节相结合的模式,在贪污贿赂罪的章节后,以法条的形式对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何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规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欧锦雄表示,应以一个能反映犯罪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动态指标作为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标准的依据,并提出“最低劳动报酬倍数”是相对合理的选择。
由于恰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前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年会还设立了理论议题“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在该议题中,与会人员对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成立30年来刑法理论发展的状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研究状况进行了展望,具体包括刑法理念、刑法立场、刑法研究方法、刑法解释、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等。此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