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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法律问题系列研讨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4-03-28   来源: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责任编辑:

  近年来,多边经贸谈判进展举步维艰,双边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则如火如荼地进行,出现了一些巨型的FTAs。多边与区域自由化的关系及博弈日益引起学者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讨论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系列法律问题无疑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不但有助于掌握新一代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可能走向,同时对中国积极参与谈判,增强规则制订的话语权也不无助益。

  2014年3月26日下午,由商务部条法司、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系列研讨会”第一次会议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楼顺利举行,为该系列研讨会正式拉开序幕。本次研讨会围绕自由贸易协定的最新谈判结果和文本发展,重点讨论了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和欧韩自由贸易协定。

  本次会议由王传丽副会长主持。王江宁、陈雨松、石静霞和韩立余分别作主题发言。

  (左:商务部国际司王江宁、右:商务部条法司陈雨松)

  首先,由商务部国际司王江宁向研讨会全面介绍了中国参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最新近况。她指出其中最重要的谈判包括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谈判,并密切关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谈判。在这些谈判中,中韩谈判已经进入快轨道, 中日韩谈判稳步前进。同时,中国将在RCEP谈判中发挥积极引领的作用并对TPP谈判密切跟踪。她表示在战略上,中国将形成以周边合作为基础,面向全球的自贸网络;在规则上,中国敢于接受符合我国发展根本利益和改革开放大方向的高标准新规则。

  会议第二位发言人是商务部条法司陈雨松,他的主题是“TPP谈判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他主要讨论了在TPP谈判中出现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外国投资、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法律问题。在货物贸易中,主要的法律问题包括TPP与原成员之间现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关系和原产地规则的变化;服务贸易中,TPP采取的与WTO协议不同的分类模式可能会对今后的跨境服务提供规则产生影响;针对外国投资,美国倡导的赋予投资者起诉东道国权利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不少争议。

  (左:对外经贸大学石静霞、右: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

  随后,对外经贸大学石静霞教授对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她指出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对美韩联盟关系以及美国对亚洲的贸易政策等多方面均产生了巨大影响,而研究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中国熟悉新一代的贸易规则,从而有助于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谈判。在货物贸易的部门谈判中,产业的不同也导致了规则的不同。例如针对汽车以及汽车零部件贸易的争端解决附件,针对奶制品的地理标识规则和针对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等。在服务贸易方面,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明确禁止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服务的总价值和服务提供的总量等。石静霞教授着重介绍了协定中负面清单的列表方式。同时,她还谈及了美韩协定中关于金融服务的规制问题和电信部门的开放问题等。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教授就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是建立在世贸制度基础上的更深更广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同治理。同时,他认为无论是从概念的角度,还是从框架和规则的角度,自由贸易协定规则都是WTO规则的落实和实施。另外,韩立余教授对欧韩自由贸易协定和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欧韩自贸协定相对传统,而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则更注重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和投资之间的协调。最后,他分别介绍了欧韩协定中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企业设立、电子商务、支付与资本转移、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透明度、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以及劳工和环境标准的规定。

  商务部世贸司安佰生、国际司吕妍、清华大学的吕晓杰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盛建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敬东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祁欢副教授等分别就美韩协定和欧韩协定中关于透明度问题、农产品问题、服务贸易定义的区别以及资本转移规则的区别,负面清单的设立问题,投资争端解决问题和国有企业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疑问。王江宁、陈雨松和石静霞教授分别就相关问题给予了回应和讨论。

  来自商务部、中国法学会以及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京内外多所法学院的数十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并充分肯定该系列会议紧贴中国的谈判实际、分析深入到位的务实风格,建议该系列研讨会今后的讨论主题可以以某一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更细致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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