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0 来源: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
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辽宁省民法学会承办的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近日在大连海事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
关于民法精神与中国法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新彦指出,私权的人类社会发展史,是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关系的进化史,而公益性私权的发展则是私权发展的最高阶段,公益性私权的发展进程代表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吉林大学蔡立东教授指出,中国的民法是渐进式的民法,它既要逐步捍卫私人自治,又要避免过分的私人自治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当下,我国民事立法要采取渐进式的立法策略,采用问题立法的思路和宜粗不宜细的技术选择。中国政法大学易军教授认为,私人自治是民法领域的重要观念,德国法学家弗卢梅的“个人自主形成法律关系”是其经典定义,但存在视域的局限,即其只关注到私人自由,而忽视了私人自治与作为私人自治生存背景、运作空间的私法之间的关系。因此,需加强对“私法要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品性才有助于私人自治”的研讨。暨南大学钟瑞栋副教授强调,民法作为私法的领地,越来越受到外来的侵蚀,产生了诸如私法公法化和法律道德化等问题,他认为只有坚持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才能“拯救民法”。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副教授则认为,我们有时候过分夸大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夸大了公法对私法的入侵,将公法对私法的限制看作民法的危机,实际上,私法和公法本身就是交融的状态,纯粹的意思自治从未存在过,也不可能在未来出现。公法和私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将之对立起来。
关于民法基础理论与制度依据。吉林大学杜宴林教授指出,以往我国的法学研究更多偏向于法律知识体系而缺乏足够的反思,但应当认识到,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我们应当利用地方性知识制定中国民法,而非照搬西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雷讲师指出,现有民法学方法论体系存在不足,这突出体现在对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形成环节缺乏关注。他认为,对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证明责任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运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而民事证明责任思维也是对传统民法适用方法中请求权规范思维和民事法律关系思维的有益补充。
关于民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李建华教授认为,民法哲学应解决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问题,加强与法理学、法哲学的对话,避免割裂其与民法基础理论、民法制度的联系。大连海事大学王利民教授指出,中国民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一般研究对象与特定研究对象,前者包括民法本体论、民法价值论和民法方法论,后者包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民法体系关系、中国民法体系构建与完善、中国民法价值观与方法论的本质和内涵、中国民法发展规律与目标等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副教授认为,民法中存在哲学思想,研究具体制度脱离不了民法哲学,但切记防止空谈,应当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将法原则、法哲学的思想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