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12 来源: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
10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重庆召开。与会人员围绕“法治国家建设与宪法实施”的会议主题进行研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
“法治国家”作为与宪法秩序有着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法治国家”一词先由学术界提出,然后转化为政治命题,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通过1999年的修宪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规范。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从规范价值体系来说,宪法文本中的“法治国家”是政治共同体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生活的原则、规则与未来指向性的价值体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素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包括法律至上、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法治国家出发点和目标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整个宪法体系也要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法治国家”崇尚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即“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髓。从法理上来看,“法治国家”主要还是从国家的统治和治理职能角度出发的,它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但现代社会是一个国家、政府与社会三位一体发展的高度集约化的社会,因此,“法治国家”的存在必须要以“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基础,国家、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必须组成一个崇尚法治精神的人文环境,法治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形态。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王勇提出,法治国家内涵丰富,它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国家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应达到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理想化的社会治理状态所匹配的国家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同时,为了达到一定的理想治理状态,需要理想化的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体现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模式上,即如果国家的公权力部门的行为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可称之为法治国家。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海波表示,“法治国家”的表述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内涵。它表明法治的实施不仅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首要机制,更要以法治的根本精神和价值约束立法。法治的建设除了要求视法律为至尊外,还要求以法律限制权力,以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标。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震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概念分别还原到现行宪法文本中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尚需照应几个因素:(1)中国的特有国情。(2)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即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3)我国的政治体制及政治生态。(4)我国的传统历史文化。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是目标前提和方向指引,但不能将“社会主义”泛化为意识形态,即便谈到意识形态,阶级性也非唯一内容及标准。法治思维与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生命力至关重要。与会者大多认为,目前宪法实施的关键落点还是在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宪法权利与权力定位上。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波认为,当前我国宪法实施中的法治思维定位有四个面向:一是“个体”思维。在我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个体往往容易被忽视,成为集体中一分子。对于公民基于消极地位的自由,首先应该突出的是一种“个体”思维。二是程序思维。目前,我国宪法实施方面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缺乏程序机制,而与之相对的就是宪法的结构中缺失相应的程序思维。三是公法思维。国家或政府除了有不干涉公民自由的义务外,还有主动保护公民自由的义务,特别是侧重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权利。四是“唯法”思维。不管是消极(地位)自由,还是主动(地位)自由,抑或积极(地位)自由,都离不开法治的庇佑。
宁夏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周晓军论述了用法治思维保障宪法实施的基本路径,主要包括:提高对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宪法精神,弘扬宪法文化;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使党的一切活动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高度自觉,大力弘扬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等等。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郑贤君认为,宪法实施在价值位阶与文本规范地位上俱高于宪法解释,但长期以来,我国学界遵循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争议裁决的思维惯性,在将法官作为宪法解释唯一主体的同时,将其他国家机关排除在宪法解释主体的大门之外,其结果导致忽视民众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参与。这既是对宪法文件属性的不当理解,也影响并阻碍了我国宪法实施理论的拓展,局限了其他国家机关运行宪法赋予的实施宪法的权力空间。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含义确定与查明的前提下,明确宪法解释不等同于宪法争议裁决;作为规范含义查明的宪法解释是有权实施宪法的各国家机关共同分享的权力,在此意义上宪法解释等同于宪法实施。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激涛提出,当前,宪法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协商情势。协商民主秉持人民作为宪法最终实施者的理念,认为宪法实施就是人民通过宪法创设的协商机制来自我表达,实现对法律和公共决策合法性大众控制的过程。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机制需要从宪法文本出发,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协商机制,推进政治协商制度中协商民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
对于什么是宪法实施,不同社会群体的视角具有很大的差异。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毅分析认为,不同群体视角即不同群体意识中的宪法实施具有很大差异,说明宪法实施缺乏社会共识。宪法实施之所以缺乏共识,一是宪法没有权威,二是宪法没有充分发挥其效力,三是宪法统治未能随社会发展及时转换为宪法治理。要使宪法实施从群体意识上升为社会共识,既需要宪法治理的“推动”作用,更需要宪法共识的“引领”作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茂林认为,宪法权威是指促使宪法主体遵守宪法规则从而形成宪法秩序的力量与功能。宪法权威表现为宪法价值的普遍信仰、宪法规则的完备和谐、宪法主体的有序遵守和宪法秩序的良性运作四个方面。维护宪法权威必须重视宪法解释、适应社会之变化适时适当修改宪法、完善宪法监督和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信仰。
成都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邱晓霞认为,宪法共识指一个国家的人们对于宪法的态度、信仰和价值观,也包括宪法的知识和信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要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形成宪法共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共识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宪法权威是形成宪法共识的关键。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维护、尊重社会共同价值观的文化,也就是形成一种共同的信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广辉认为,对宪法权威的共识就是对“宪法至上”、“宪法至尊”、“宪法至本”的承认与认同。核心宪法价值的甄选与确定是形成宪法价值共识的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审视宪法制度是促进共识形成的基本态度。基于我国语境,促进宪法权威的实在化,推进宪法意识的主流化,实现政治问题的宪法化,是宪法共识形成的关键点。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程迈提出,获得对宪法实施的共识,关键在于对国家权力配置机制达成共识,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共识应当是改革的结果而非改革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