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15 来源:财税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2013年6月30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专家研讨会成功举办。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会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俞光远,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等4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专家研讨会。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财税处副处长叶平、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等实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研讨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守文在研讨会上先后致辞。
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重点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法相关制度的衔接、税收复议前置制度的存废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等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注重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衔接非常重要,特别是应尽快解决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与《行政程序法》相冲突的条款修改。就税收复议前置和复议税款缴纳前置的“双前置”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认为,无论是税收复议前置还是复议税款缴纳前置,都是亟需立法调整的重点。特别是复议税款缴纳前置,有专家学者认为是侵犯了纳税人在宪法上的财产权。也有专家学者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念确立,税收征管立法不应是征税管理法,而是征税服务法。
第二单元重点讨论了税务代理中的注册税务师与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之法律地位以及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及管理等两个议题。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税务代理应当向适格的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开放。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不应直接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而应对注册税务师进行单行立法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中介机构不作具体性或许可性规定。就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及管理而言,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税务机关获得涉税信息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注重在实际执行税法过程中对涉税信息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的合理保护。
第三单元则围绕税款的补缴、追征与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与处罚等两个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税款的补缴和追征问题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应重点关注补缴和追征环节的期间和期限问题,以及是否增设或优化纳税评估环节,这些内容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就税款滞纳金而言,是否应当设定专门的滞纳金概念,与会专家学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讨论。而就滞纳金的数额上限而言,则有进一步缩小的必要。至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和公平合理原则,在厘清罚款和滞纳金法律性质基础上,应更加注重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对等性和比例性。
研讨会闭幕式由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永东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先后作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适逢国务院法制办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吸引了包括新华社、凤凰网、财新网、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税务报等20余家中央媒体的采访和报道。研讨会还特此专门安排了媒体专区供媒体参会、采访和写稿。主办方将就本次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的意见进行整理,并形成专门成果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为国家财税法制建设进程建言献策,积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