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12 来源:新浪网 责任编辑:admin
3月9日,“产权式酒店高峰论坛暨第四届华东民商法论坛”在福州举行。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产权式酒店的法律性质、经营模式、纠纷处理等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上世纪70年代产权式酒店出现于欧美,90年代进入中国,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新的房地产经营模式和投资工具。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产权式酒店的发展遭遇一些困境:建设用地性质不清、无法分割销售、不能进行产权登记、产权人的法律地位和风险责任不明等。
“在我国,产权式酒店作为一项新兴产业,犹如深水区中的珊瑚礁,前景美好但是充满风险。”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林旭霞院长说,要实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对产权式酒店进行更理性、更深入的研讨,构建适合其发展的法律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指出,产权式酒店的基本含义是开发商将酒店的客房分割成独立的单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客房交给酒店管理公司运营。投资者取得客房经营收入的一部分,还可以取得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首先应当承认投资者购买的客房具有物权属性,与建筑物的所有权相似,权利内容包括共有权和专有权。不同的是,产权式酒店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一个权利的让渡,由经营者行使所有权的使用管理收益等职能。
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和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等教授提出,应借鉴国外产权式酒店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做法,设计和完善适合于我国产权式酒店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包括产品销售行为规制、产权登记、产权人的权益保障、利益平衡、退出机制、行业准入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以形成系统全面的有关产权式酒店的法律架构,才能推动产权式酒店健康有序发展。
现场,来自实务界的段思明和刘炳荣法官、蔡福华检察官、林建文和林文阳仲裁员等就产权式酒店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并就如何避免产权式酒店纠纷的发生,如何对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适用谈体会、献建议。
此外,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产权式酒店开发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和“产权式酒店的业主权益保护”两个专题进行自由讨论,畅所欲言,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真知灼见。
此次论坛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