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3 来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我们继续进行今天下午第二轮的主题研讨,从时间上来看,从十五点十分到现在就顺延了20分钟,所以我们争取再快一点。前面的潘秘书长已经宣布了活动的规则,我们就严格遵守活动规则,避免被请下台。今天下午的主持人,本来是应该由华融信托的经理来担任,他因故无法到场,我就临时来担任第二轮主题讨论的主持人。我们第二阶段的发言总共有六位嘉宾,首先有请西南财经大学胡启忠教授,他的发言题目是《放贷型高利贷治罪的三个焦点问题研判》,大家欢迎!
发言人:西南财经大学胡启忠教授
发言题目:《放贷型高利贷治罪的三个焦点问题研判》
我这篇论文中的观点,使我和强力教授走到了一起,所以今天下午我们又坐到了一起,可以说是志同道合。感谢大会给了我这次交流的机会。我的论文已经收录到论文集里,在这里我就不再重复论文的内容。我想的说,在论文之外,也就是我基于我论文之外的一些思考所形成的观点及其论证。首先第一点,现在我们的习主席和李总理喜欢用法治思维这个说法,但是法治思维意味着什么?法治思维是哪一类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问题,但是我们在说话和论证当中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回避这些问题。在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宣传资料里面,有一句话我记的特别清楚,就是“合理不合法是走不远,合法不合理行不通”,这是在法治思维之下产生的一个说法。我们想一想,讲理讲不讲法?就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如果说“讲理不讲法,讲法不讲理”,这个建立在法治思维之下的概念到底成不成立?现在我们说讲道理,先讲道后讲理。道是什么?我们法学的道是什么?我们讲法治思维又是什么道?我们经常讲的是“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气”。气者,腹也。那么我们能通过数据以及论证来讲道,那么我们法学的道有哪些呢?我们讲道,我们讲哲理、伦理、法理,法理里面也有它自己的道。有哪些道呢?大学一年级的时候我们就学了法学基本的三大流派,那就是它的道。不同的道,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我们现在讲的是什么道呢?比如“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我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的说法。所以我们在讨论高利贷这个问题的时候,讨论入不入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讲很多道理,但是你讲的是什么道理,你首先必须得明白,但是现在我还没有看到。我今天上午听检察官说,她有她的理,听强力教授说,他也有他的理,但是我发现他们的道是不一样的。然而有些人会问我们到底应该讲什么道。从立法的角度上讲,你们坚持的什么道?从司法的角度上讲,你们坚持的是什么道?法治思维意味着什么?所以这些基本的东西,我们现在也不便于讨论清楚。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到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法律规则对任何一个现象的规制都充满着各种不同的东西纠结在一起。实际上我们所有的法律,我们的立法,都是选择性的而不是理想性的,既然是选择性的,你怎么选择呢?选择就意味着任何法律规则都是有牺牲的,这是我的结果,也许这话是有挑战性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不可能达到学者所要求的理想状态,都是相对的,这是选择的结果。至于选择什么,这个里面肯定有一个取向,它仍然是道的问题。你不知道道,就会乱选。所以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考虑到了第二个问题,实际上任何问题都是有差异的,我们应该在差异当中找问题,而不是停留在表面,透过表面寻找问题。第三个问题,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产生了争论,比如今天上午检察官和学者之间的对垒。当然由于时间关系,强力教授还会充分的展示自己的论证。不管你承不承认司法里面已经有了很多的案例给我证明了。我的司法的逻辑是:第一,那肯定是从违反了国家规定;二就是扰乱了金融秩序;第三是违反了刑法225条第四款。那么反对者就是顺着这个逻辑,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三个理论。那么我选了三个教授的观点并就他们的问题在我的论文进行了论证。第三个就是展望,尽管我们在考虑利率市场化,但是我认为高利贷问题以后仍然需要治,至于怎么治,有三个方案。不管怎么自由,金融市场都需要监管,不可能为了自由而牺牲监管,只不过监管的范围和监管的程度和方式都需要界定。Over !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胡教授非常地遵守时间,我突然感觉我现在是被主持了,被点评了,谢谢,非常感谢!胡教授给我们说了道、法和理的关系,更多的从方法论上来思考问题,对我们非常有启示。接下来我们有请武汉大学张庆麟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FSB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之策》,我们欢迎!
发言人:武汉大学张庆麟教授
发言题目:《FSB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之策》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给我这么一个机会来交流,我来参加银行法年会,主要也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的,我研究的领域主要是货币金融法,所以我提出的是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或者叫金融理事委员会在目前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由于论文已经收录到论文集,对于论文的内容我现在不会多讲,在这里主要就论文的主要观点介绍一下,抛砖引玉,希望接到大家的批评。FSB是在金融危机以后的产物,它的前身的是金融稳定论坛,当时这个机构是国家之间金融监管以及解决全球金融问题的一个论坛性质的组织。金融危机后,银行成为在监管和国际合作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在此背景下,就把金融稳定论坛提升为金融理事委员会。虽然把它提升了,但在国际组织上又没有解决它的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组织是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的形式来成立的组织,比如WTO。国际组织既然是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来设立的,那么它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和法律性质都毋庸置疑。国际组织出台的各个文件对组织成员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FSB是没有的,没有达成协议组建相应的机构比如常设机构以及权力机构。另外FSB的成员通常都是比较特殊的,往往是各国的中央银行或者财政部派代表参加。所以它的代表国家参加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也都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性,这种形式就造成FSB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很显然,它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构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组织。有些人说它就是一个非正式组织;有些人认为凡是国家通过签订条约成立的组织就是正式组织。这些说法,都不太适用金融稳定理事会。所以目前有关FSB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由于它这样的一种性质,就代表着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出台的文件不管它叫什么名字,如原则、宣言或者公约,它的性质就属于软法,对成员国就没有强制约束力。很多国家对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规定是自然遵守的,FSB出台的很多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它的实施就是有问题的。FSB所碰掉的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它的性质和它的通过的文件的软法性质再加上它的治理结构的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所带来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监管所存在的固有的问题,比如监管的工具,规范监管和协商监管的审慎,监管在很多情况下代表某种利益集团,FSB目前无法解决。这都是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张教授,刚好,一分不差,一秒不差。感谢张教授带来的演讲,使我们搞国内金融法的向研究国际金融问题打开了窗户,作为国内金融法的发展,我们必然要向国际靠齐,向巴塞尔协议靠齐,我们现在的银行业已经用83年的标准来规制了,国际金融法和国内金融法联系起来研讨问题必然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有请第三位发言人,他是暨南大学李健男教授,发言题目是《论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大家欢迎!
发言人:暨南大学李健男教授
发言题目:《论银行卡诈骗犯罪背景下储蓄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
好,时间很宝贵,客套话我就不说了。我发言是主要内容,第一个是本文的语境,第二个是本文的基本思路,第三个是本文的具体的观点。至于具体的讨论和论证,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论文集。本文讨论的是,储蓄合同的民事纠纷的问题,所以不涉及信用卡,只涉及的是借记卡。第二,我们所说的储蓄合同的纠纷,不是因为银行有客户有关储蓄合同的订立、变更、结束、终止等法律事实引致的纠纷,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导致了资金损失而导致的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第三,本文只讨论的是民事纠纷,不讨论刑事纠纷。本人在进行实证研究时发现了一个问题,法院或者不同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管辖权、证明责任、法律适用往往不一致。但是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法官在审理争议焦点时,应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审理,就是对于持卡人存款或者资金的损失,过错在哪一方,如果说双方都有过错的话,那么怎么样来确认过错责任的分担的比例,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窃取的持卡人的资金,而不是银行的资金。应该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来进行审判。我认为很大的一个理论问题就是,到底存款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存款行为有没有导致储户的资金转移到了银行?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窃取的是银行的资金呢,还是存款人的资金呢?如果说犯罪嫌疑人窃取的是银行的资金,那么与持卡人的资金便没有关系。还有一个是关于金融电子化交易的背景下,意思表示的革命性的变化的问题。那么这里涉及到的是犯罪嫌疑人拿着伪造的卡和窃取的密码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算不算是储户的意思表示?我认为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如果说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一概判持卡人胜诉,这里面也有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或者说是持卡人的逆向选择的问题。那么如果说持卡人有疏于银行卡密码管理的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本文的重点就是围绕这三个问题来展开的讨论,具体内容由于时间的关系就不展开了。那么讲一讲本文的结论,就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我认为立法和司法的立足点应该是:第一,促进金融电子化交易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第二,要促使银行作为准公共企业的责任意识;第三,要提高消费者自身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堵住银行卡金融犯罪的可能性,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性。我的结论是:第一,明确存款交易的法律性质。那么关于存款交易的法律性质,我有一篇文章发表在暨南大学的学报还有人大的复印资料也复印过。我认为,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就是一种消费的寄托,持卡人存入货币资金,所有权转移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卡就是债权债务的凭证。对持卡人来说,就是拥有了对银行的债权。第二,明确了金融电子化交易,意思表示方式和规定的决定性变化,是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卡和密码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持卡人与银行进行交易的关键。对此我认为,银行卡与密码是持卡人进行及时交易所必备的。因此持卡人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该是真卡与密码的使用,不管是不是本人的行为,均应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持伪卡和密码的行为不应该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第三,追究持卡人疏于银行卡和密码保护的过错责任,是防范持卡人道德风险的必要的方式。在本文讨论的语境下,持卡人疏于银行卡和密码保护的行为构成了对银行的侵权,银行可以以侵犯财产权益作为诉因,追究持卡人的责任,分担银行的损失。谢谢各位!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李健男教授,可能大家都觉得节约时间了,接下来我们有请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他的发言题目是《公租房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大家欢迎!
发言人: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
发言题目:《公租房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由于水平有限,请允许我使用PPT给大家讲解我的想法。我在讲这个题目之前我想汇报一下我为什么会有这个想法,刚刚还有我们陈建平教授和我沟通。实际上对于我们很多年轻老师、很多大学生、农民工,还有青年检察官、青年法官,大家都要遇到这个问题,房价越来越高,最后怎么解决这个住的问题?这个问题,似乎现在政府好像说要由市场来决定,我们大家对此并不大认同。我们觉得市场现在已经不知道把我们扔到哪里去了。那么我们从金融法的角度来讲,我们上午一个教授讲到,没有金融工具的市场那是一个什么样的市场啊?这句话给我很大的一个启发。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被广为诟病的金融工具,但是我们还会把它很好地建起来,用来我们今后更好的发展。那么公租房资产证券化的具体的房屋类型还是要跟我们解决青年人住房问题这个想法联系在一起。我们青年人要依靠这个完全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我们肯定要玩够它,玩腻了肯定是要被抛弃的。那么,政府,是不是就像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讲的,我们的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应该表达更为清晰的一种态度?我们认为,可能不仅仅是我们的公租房,我们的保障房、廉租房,这一类的房子,将来政府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明确的说法?当然,如果能够利用市场来解决的问题,就应该用市场来解决。如果市场不能解决的,政府就应该配套相应的政策、相应的条件,甚至给予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这一系列措施来解决问题。前面原理的介绍我就不讲了。第二个是公租房融资规则与公租房政策的关系,这里面最核心的关系就是资产证券化,它一定要要求客人买的这个东西具有稳定的收益。公租房、保障房、廉租房这一类的房子如果有政策扶持加上一定的市场操作,完全有可能实现资产证券化,那么在这个时候可能把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个基本的考虑,因为有这个基本的考虑,它又能解决青年人这个很尴尬的群体的住房是有相当的市场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分析了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运行规则。在必要性这里面我们讲到了,可以吸收资金,降低补给渠道,可以增加资金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这里面有它的民生价值。可行性的话就是,我们现在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已经不少了,主要有银行的模式,有证监会的模式,有很多的模式可供选择,也有很多商业化的模式可供操作。我国已经运行了多年,基本上建立了这方面的法制。在我的论文里面有列表,这里我就不多讲了。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则,讲到了它的运行平台和实施主体,监管机构和公租房的运营机构以及信用等级机构,证券发行机构、服务机构、委托管理机构等等。它是一个关联多方利益的群体,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在我的论文集里也有这个操作流程,我就不解释了。实践当中确实有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拿来一起探讨一下。在论文里提到,有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银行的模式,有证监会的模式,这两种模式本身也不是很统一。第二有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问题,第三有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影子银行里面也是一直存在的。还有一个信用征集的问题,就是说我们现在如果都是拿一些很烂的资产去做信用征集,那么我们就是重蹈了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是不是可以把这些比较优质的资产,把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或许我们可以走出一条道。第五点就是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提了一些建议,需要国家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些立法,对重要环节要进行专门立法,出台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体现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支持和扶持。在金融体系层面,就是要保障金融投资者的参与,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建立对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监管体系和信用管理体系。当然,这是一个小小的产品设计,希望能对我们广大的青年人、大学生和农民工有所帮助,谢谢!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朱国华教授,虽然说是一个小小的建议,我认为意义特别重大。既然我们大家对资产证券化这个问题一直有诟病,但是呢,当前中国的问题不是说伤心过头,大家都知道六月底以来钱荒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就是到底钱跑哪里去了?怎么办?有的观点就是说,对于增量的需求,需要大力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存量就要开发资产证券化。我觉得这样是一个非常好的制度设计,接下来就是怎么去设计、去运作的问题。谢谢朱国华教授!接下来我们有请第五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他的题目是《论金融法的重构》,大家欢迎!
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副教授
发言题目:《论金融法的重构》
谢谢主持人,谢谢强力老师,谢谢我们主办方,学会领导和西南政法大学!不好意思,我这个题目选的比较大了一点,金融危机以来我做了两个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对于金融危机以后的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律,从金融服务、金融保护的角度来重构和探索,只是一个初期的想法。因为有一百多万青年的积累,所以我想尝试一下大的一个重构思路,我提出的重构的基本框架就是认为,如果解决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一般是认为对金融消费的保护和重视不够。我个人认为,传统金融法没有将因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新的金融法主体、客体和由此构建新的金融法律关系纳入调整对象,也就是在我们传统的金融法领域没有把这种新的金融法主体和客体纳入进来,导致我们的金融监管和规范缺乏对这方面的规制,所以我认为,应该把新的主体和客体纳入进来之后,使得金融监管的体系也发生重构,内在价值体系的目标也需要一个更加合理的重构。在这个内在价值体系重构的基础之上,我提出一个横向统筹规制的路径,这个由于比较旧了就不多说了。其实最根本的就是如何解决金融创新和金融管制的关系问题,相关的基本理论,我认为首先是应该把金融法当中的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如何诞生进行阐释。其中一点就是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实际上不仅仅是包括金融市场,随着互联网的创新,导致整个经济的产业链不再是纵向的由生产者、批发商、销售者再到消费者,而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再到经营者、销售者、批发商这样的一个架构体系。在一个以互联网为中心的经济形态当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态势。我们也发现,金融零售市场越来越庞大,金融批发市场不断压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也越来越成为一个主题。个人认为在金融创新下,一大部分投资者会产生分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会更加宽泛化,金融消费者应该是金融法的主体,也应该是经济法的主体,传统经济法的理论当中一般不把消费者作为主体范畴,在金融危机前徐孟洲老师就已经提出来了,个人认为非常具有前瞻性。在这个基础之上,我想把金融消费者包括除了专业投资者等交易相对人以外的所有主体,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和金融管理者这四个大的主体。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其提供服务,金融管理者进行相应的保护并提供金融保护。确保市场功能这个理念是我首先在国内提出来的,源自于日本金融消费立法的改革,金融消费者改革又源自于英国的金融大爆炸。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基于这样的一种主体,金融客体的复杂化和专业化,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加剧,原来主要是靠民商法调整,现在已经没有一种更好的法律机制来调整它,没有一种倾斜的保护机制,因此需要金融法的重构。第四个方面是关于金融体系的调整,应该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目标,把确保市场功能作为一个核心的价值目标来重构金融法的内在价值体系。外在制度体系重构的话,简单来说,传统金融法是一种纵向的立法和监管,新的客体和新的主体要重构,首先存在的问题就是无法打破传统金融法体系。我目前提出了一种横向的规则理论,在保留目前纵向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横向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市场,打通零售市场,以零售市场为核心重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我有很多论文,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总而言之,这些论文只是我一些粗浅的看法,要求教于各位大家和老师。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杨东副教授,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何颖副教授,发言题目为《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认定》。
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何颖副教授
发言题目:《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认定》
在我国的金融立法中,民事交易规则是非常少的,我所撰写的文章主要是讨论银行的具体民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具体的责任如何认定,我赞同在认定银行责任的时候适用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即可,但是我通过司法实践的调研以及收集的各种网络信息资料,在2012年的42例伪卡交易案件中,只有4例是败诉的,胜诉的法律依据是法官认定银行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我结合自身在上海浦东区法院的见习所收集的2012-2013年的案例,试图从中阐述立法的担保以及司法方面所做的主观能动尝试却非常困难,所以反过来说即我们需要推动立法。其核心观点为银行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责任竞合的问题,因为银行与持卡人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0条所规定的附随义务,出于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一些案例适用《合同法》60条的规定认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些案例法官也适用《商业银行法》第6条、29条(16字原则)的规定来认定银行的责任,这些法条没有用文字明确表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找不出更好的法条来认定其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这些规则来认定银行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的案例适用中,我认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更为合适,理由为:在适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时,第三人盗刷伪卡对银行和持卡人都不公平,我认为利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来认定,举出了上海浦东区法院和广东法院的两个司法案例,两个案例的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却不同,说明法院所适用的法条是不同的。上海浦东区法院在适用过错责任时进行了主观能动创造,举证责任中更多的让银行来承担,银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其举证能力更强,更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实的举证责任。所以通过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们担保立法不够清晰,缺乏具体的规则,对于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更不用说对银行的责任以及举证责任进行倾斜的安排,因为我们没有把真正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作为法律保护的宗旨考虑,使得法官虽然能够发挥稍许的主观能动性,但也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由于时间关系请详细参阅我的论文。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六位演讲人的高论已经发言完毕,接下来进入嘉宾点评阶段,首先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刘少军教授为六位主讲人进行点评。
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
听了六位主讲人的发言,主要谈谈自己的感觉。第一点:各位主讲人的选题角度比较新,问题也比较新,具有大家风范。针对胡启忠教授的演讲,刘教授认为他将简单的高利贷之罪问题越说越难,先讲道,后讲理,再讲法,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属于法哲学的范畴,此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深思。张庆麟教授提出的问题属于国际法的新问题,刘教授认为21世纪将是全新的时代,国际上将会出现更多像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新问题,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产生重大的影响,也需要我们深思并进而观察思考。李健男教授提出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仍是一个很大的哲学问题,即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到底分配给谁,这个问题在欧美国家与中国差距是很大的,紧接下来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这都是有理论深度的问题。何颖博士所讲的问题就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理论问题。最令我们深思的是杨东教授讲的问题,即金融法的重构问题,需要我们以后进一步的研究。朱国华教授的问题是给我们解决房子的问题,将公租房证券化,但是我更想知道房子是如何卖的问题。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刘教授,他给我们节约了2分钟时间,留我们积极深思。下面有请陈剑平教授点评,大家欢迎!
点评人:上海大学陈剑平教授
刘教授已经点评了,我主要谈谈自己的体会和启发。第一点,对于张庆麟教授的文章很有感触,从全球化角度说,国际上金融秩序发生了明显变化,WTO的体制正在被边缘化,美国认为中国加入WTO是受它所控制,而现在中国成了美国的对手,而且是WTO规则最大的受益者之一,因而美国另起炉灶,采取跨太平洋和跨大西洋的战略伙伴关系的策略,以对付中国。第二点,我们在旧有的秩序中看新的管理在发生变化,新的规则在制定当中,面对这一国际形势,中国需要积极快速参与到这些机会当中。第三点,我们需要了解国际市场上的发言权转移到谁身上了?WTO的规则有何用处?联合国大会成了发表意见的论坛,实际上主要影响转移到了G20上,这个组织的决定、决议也对国际国内金融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张庆麟教授所讲的问题非常重要,这与我们所关注的银行保款的新则,银行是不能倒的,需要重点监管,如中国银行等大型银行等是不能死的,这对于银行的业务有影响,其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以及银行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监管等等一系列问题。比如说我们所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最大关系到重大银行怎么做,影响到所有的关系,包括自贸区的规定等,这把全球化的角度拉回到国内,需要我们从这大视野中加以理解,对我们今后分析问题和研究问题提供一个角度和提供一个背景。这是我听六位嘉宾演讲所受的启发,以供大家考虑,供大家参考。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陈剑平老师。陈教授和刘教授的点评非常精辟,但是需要我们下去考虑和深思,那么接下来的时间是自由发言阶段。
自由发言:
上海大学陈剑平教授:向朱国华教授请教问题:公租房的证券化可能潜在的风险有哪些?可以让我们提高谨慎。
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谢谢陈老师。这是我最关注的也很难回答的核心问题。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在美国信用发达、法律完备的国家都会发生次贷危机的问题,而中国信用体系没有建立,人和人之间信任不能成为常态的情况下,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
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他主要做了一个倡议,成都农商银行在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工作中遇到了很大问题,中小微企业贷款没有抵押物,唯一所找到的法律解决途径就是希望其贷款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物,结合《物权法》的浮动抵押制度,流动的产品、设备作为抵押,根据成都市中院的资料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只有理论没有案例,如何做好浮动抵押是目前的困惑。呼吁专家学者能够从理论到实践做一个通读,为银行产品发展,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做一个参考,谢谢。
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中小微企业原来是银行所忽视的一方,它拿不出财产来贷款。但是在股交中心的实践中,中小微企业在股交所挂牌后可以去质押获取贷款。另一个,在有市场需求后,有第三方介入帮助中小微企业做股交所,使的银行重新评估公司在银行中贷款的价值,取得非常好的实效。面对这些实务中的方法,跨越我们目前思维的藩篱,可以得到答案。
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研究员王刚:曾经参与过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具体工作,有两点感受体会。第一个:我们的研究成果从研究的角度已经把握住了问题发展的脉络和实质,但是这些成果以什么样的方式与实务部门对接?希望银行法研究会能够提供一个途径,有一个更好的机对接制。第二个:金融稳定理事会非常有研究的必要,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未来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它所主导,但是对比英美日等国家,它既有智库的支持,也有机构的支持。因此,我国的这些机构更多的是一种跟随,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称,希望银行法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大力支持。此外,银监会也正式出版了期刊《金融监管研究》,渠道优势,接受“三会”指导,其部分文章得到了人大复印资料的转载,希望广大学者积极投稿。
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强力教授
谢谢以上嘉宾的自由发言,简单介绍了最后一位发言嘉宾王刚的信息。银行法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会以简报或会议综述的形式,我们研究会内部的《金融法学家》刊登地论文很少,也希望借助银监会的《金融监管研究》杂志,既能上通到中央,又能通过人大复印资料到民间,非常不错,谢谢各位嘉宾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