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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第二阶段专题发言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第二阶段专题发言

时间:2014-01-13   来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非常感谢组委会给我这个机会来主持。因为时间关系,中午时我们就做了一些讨论。现在科技的发展非常的快,时间对我们的要求也非常严格。我跟每位发言人明确一下,每位发言人发言到了七分钟的时候我就会提示,发言人就应该尽快结束发言。实际上针对银行的改革点有很多的主题。准金融主题就是怎样规范经营,优化公平竞争的环境等都非常重要。下面请我们刘少军教授对《准金融“机构与业务”监管的法理研究》做发言,有请!
 
        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
        发言题目:《准金融“机构与业务”监管的法理研究》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下午好!下面我说一说我的想法。最近我在研究民间借贷的问题。在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感觉到有这么一个难题,就是我们国家现在的金融监管法对金融机构是有非常清楚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国家设定金融监管来监管这些机构时是按照国家的想法、国家的规划来设计的,这样问题就会出在民间。老百姓自己会整出一些准的金融机构和准的金融业务,许多论文都对此有所阐释,这里就不再累述。我统计了一下,大约有十来个准金融机构的类型,也有十多个准金融业务形式。这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根本不可能在我们的金融监管范围,因为按照我们的监管法的规定,监管的对象是非常明确的。所以对这些东西的监管在监管法上不成立。而我们的民间借贷出事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因为其不在金融监管法的范围之内,我们就没权去监管这类东西。我认为是不是我们监管的法理上出现了问题。我们的监管法法理应该是监管所有有金融风险的机构和所有有金融风险的业务。这个范围是不确定的。只要有系统性的金融机构出现,或者有新的金融业务出现,我们就应该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现在我们的监管法,法律非常清楚的规定了监管对象,剩下的就不是。这样的话,我们的监管就没法进行,出事就是必然的。因为没人敢管,你想管的话就是违法的。所以,我认为我们金融监管法从法理的思路上应该发生根本的变化,如果不发生根本的变化,这一块将来还得出事。当然我们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有此方面的动作了,但是实际上是不敢真管的。因为真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我想说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现在是中央监管大一统的模式。我认为民间监管的事,中央监管系统可能很难把它管好。所以我认为应该有各级地方政权金融监管权。尽管现在地方成立了一些准金融监管机构,如地方的金融办、金融局等,法律是没有赋予它真正的金融监管权,所以这样是不行的。
        再有就是金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问题。如果将来存在地方的金融监管机构,肯定是混业监管。因为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产生是不确定的,分业监管是会乱套的。我们现在金融已经从民间开始出现了,就倒逼着我们承认金融监管肯定是混业的。但中央的金融监管是混业的还是分业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确定,所以监管机制的改革应该深思。谢谢,到此结束!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刘少军教授开了个好头,再次感谢!自贸区的金融发展世界关注。金融制度创新是非常关键的,我们这些学者也是非常关心的。下面请我们改革深水区的吴弘教授来介绍一下《自贸区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课题。
 

 
        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
        发言题目:《自贸区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

        先讲一下金融改革的背景。自贸区挂牌是今年九月底,是李克强总理力推的项目。自贸区现在分四个园区,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28.78平方公里。目前为止,各大银行都在此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包括一些外资银行。现在小金融机构进去的业务量还不够大。目前主要还是一些前期的基础性的工作。中央给自贸区定的调子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以基本精神很清楚。第一个原则是改革;第二个原则是只提供贸易的便利,不提供各种优惠,包括企业准入的便利,准入的要求降低变成一种普惠;第三个原则是这种模式可推广可复制。整个自贸区的改革试验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金融改革。这次改革很强调制度创新。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讲给我们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的任务。这就是一个自贸区改革的大背景。
        自贸区金融改革作为目标提出之后,有关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很多规定,其中最为瞩目的规定就是12月1号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就是我们经常讲的“30条”。从一开始国家给自贸区的改革就定了四个主要的内容,这四个内容就是我们大家讨论到的,所关心的目前金融改革的四大热点问题,就是自贸区的金融改革的四大任务。第一个任务人民币扩大跨境使用的问题,第二个任务就是劣币市场化,第三个问题是资本账户的开放,第四个是外汇管理体制。针对这几个方面有关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都做了一些努力,但是这些努力都是渐进式的。有关人民银行30条的解读还是比较多的,在这里我们就一些主要的方面进行以下介绍。首先我们强调金融改革还是要服务实体经济和贸易经济,主要是便利国际贸易,先行先试。它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可控,巩固经济,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适时有序的进行试点,这是金融改革的一个总的基本精神。最重要的是资本账户开放的问题,这次提出的境内居民的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非居民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非居民沿用的原来的观点,但是账户的概念是指自由贸易账户,而且是必须要区内去,对外跨境的融资投资甚至是借贷都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到境内的区外账户还是受管制的,就是我们过去经常讲的划线。实际上就是在自贸区内进行在风险控制下的账户开放的实验,目前来讲只是一个初步的账户开放的状态。那么第二大任务刚才提到的人民币国际化,即跨境使用和跨境业务。目前跨境的投资融资和汇兑,在人民银行30条里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区内企业跨境的直接投资更加便利,按照国家的规定不再适用审批制而是报备制。另外对个人的跨境直投包括证劵直投也开始在区内开放了;个体户对区外的投资也是逐步开放了;区内资本市场的开放也在酝酿中,这需要其他的监管机构来制定。另外还要进行区内金融资产的自由贸易。
        最后谈一下制度创新,目前我们还谈不上建立制度的问题,现在出台的都是政策。如纠纷的解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之间都开始有一些互助动作。因为一部完整的条例的制定需要中央各个机构的协调,而金融方面制度的制定我认为需要若干年的时间,目前来讲还是政策推进的步骤,而在这当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探讨,为以后的制度的建设做一些准备。我就简单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银行产品的销售和发展还有其说明义务对消费者保护以及理财产品的风险和举证都非常重要。下面有请保险法学会秘书长任自力教授介绍《银保产品发展方向的法律思考》的相关内容,有请!
 
        发言人:北京航天航空大学任自力教授
        发言题目:《银保产品发展方向的法律思考》

        谢谢大家!很高兴有机会能与大家交流一下银保产品的问题。首先说明一下银保产品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我们知道,在金融分业经营、分页监管的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展开了密切合作,即银保产品,即银行代表保险公司来销售银保产品。几乎是国内的所有银行都参与了这项业务。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银保产品的销售份额一度占到了人寿保险公司销售额的50%以上,最近几年也是占到了10%-20%的比例,这是很高的比例了。而对银行来讲,虽然它是银行众多业务中的一种,比例所占并不大,但是也是银行重要收入的来源之一,因为银行主要是据此收取中介费、手续费。银保产品对应的银保业务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三种:一种是一对一,一家银行对一家保险公司;一种是一对多,一家银行对多家保险公司;再来是多对多,多家银行对多家保险公司。不同的时期,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要求,主要模式也有所不同。
        银保产品在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销售误导的问题,一个是产品同质化的问题。
        就销售误导而言,银保产品多是体现一种社会产品,一种投资性理财性的产品,这种产品具有储蓄性具有投资性,它和银行本身的理财产品之间就存在着高度的相同性和类似性。这样一来,银行在销售此种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客户对于银行已经存在的信任进行营销而很少去充分的揭示产品本身的风险。所以很多人买了之后发现买的不是存单而是保单,因此产生了很多的纠纷和投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产品的同质化现象。这种同质化现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保产品之间,不同的保险公司由不同银行代销的产品的高度类似化,难以形成产品之间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银行的理财产品和银行代销的银保产品之间存在高度的同质化现象,如果我们抛开共性主体的不同,我们会发现银保产品和银行的理财产品之间很难进行区分,他们都是强调投资收益。从保险业角度来讲,银保产品既缺乏传统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它往往又不能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功能。北京保监局在前一段时间对北京市从09年自12年之间销售的银保产品进行了一些梳理。梳理的结果发现这些产品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风险保障程度很弱,一是投资收益很低。这样的产品就缺乏竞争力,没有自己的特色。我们需要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其中的原因在于银保产品和银行的有些产品之间具有很高的类似性,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金融工具,帮客户进行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的工具。本身这种银保产品的出现是可以满足多方利益的,所以它存在,存在即有合理性。但是问题在于它的存在也存在缺陷,这需要我们进行规制。如何进行规制,我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对销售误导进行规制,其核心在于这个产品是保险产品,就要充分贯彻执行保险法的有关规则。比如说保险产品的说明义务,充分的揭示风险,区分其与银行理财产品的不同,不是存单而是保单;二是就是要对产品本身进行适当的明确的区分。我们知道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转移风险,提供风险保障。将来我们在对银保产品进行界定时,适当的考虑要加强它的风险保障功能,适当的淡化它的投资收益功能,以此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另外从监管角度来讲,如果银保产品和银行的理财产品之间高度趋同的话,我们应该适当考虑在适用保险法的同时适用银行法的规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适用证券法的监管措施。谢谢大家!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下面我们请唐波教授就《自贸区背景下,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法律制度》的选题谈谈自己的看法,有请!
 
        发言人:华东政法大学唐波教授
        发言题目:《自贸区背景下,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法律问题》

        现在自贸区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词。在听了吴老师比较宏观的讲解后,我只是做一个自贸区背景下,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这个话题的重提,因为现在关于此方面在政策上有一些非常不错的利好消息。今年九月以来,中央连续发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来阐释放开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问题,实际上长期以来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就存在着一些障碍和壁垒。主要是有三个方面,一个是注册资本,一个是经营范围,一个是对从业人员的限制。现在在这样一个新的背景下,此话题重提应该来讲对于民营资本的银行业准入是非常有利的。通过比对美国、香港、台湾的一些制度,我们认为在这个方面接下来制度上的细化是比较重要的。
        我想先梳理一下九月份以来的一些利好政策。从9月27号起,国务院发布了上海自贸区试验的总体方案以后,就已经明确了对银行业的开放措施。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在贸易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这种提法在以前来说是96年到02年这样一段长时间的政策松动,民营资本参股问题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关于设立的问题还是在此方案中明确提出,同时此方案提出要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9月29号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自贸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置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中外资本就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置中外合资银行;同时也提出要简化准入方式,这样就明确的把事前审批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这样使得在区内银行业的准入事项的绿色快速通道已经打通了。在11月12号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更加明确了要设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的规定。到11月14号,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法》,此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的开办的行政审批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调整。在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明确取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八,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额不低于百分之十等规定,用“符合监管要求”这样的语句来代替原有规定。到了12月3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意见》,就是30条,这里就在总体原则上就应该说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是加以原则上的肯定的,主要是要坚持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坚持风险可控。对于30条的解读,认为提高市场化的水平要把更多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从银行的层面来讲的话,就是要拓宽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之所以这么解读,实际上我们大家都知道这里面临的一个背景,就是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商业银行的净利润是10412亿,比10年要增长36.34%,12年是12400亿,比11年又增长18.9%,也就是说平均我们商业银行每天的吸金量要达到33.97亿元,这个数据还是非常高的。同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是非常严峻,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始终是需要进一步的来拓宽。我们说民营资本进来还是有三大政策管制上的问题,一个是银行业的价格管制,第二个是信贷规模的管制,第三个就是银行准入的管制。在银行准入的管制上还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个是注册资本,一个是经营范围,一个是从业人员资格的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证券、债券、股票、私募、公开公司等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都是热点的词汇,但实务中,私募发行的注册与其大的监管是如何退化的管理呢?下面我们请蓝寿荣教授给我们做精彩的发言。谢谢!
  

 
        发言人:南昌大学法学院蓝寿荣教授
        发言题目:《论私募发行的注册豁免与欺诈监管——从201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芝加哥会议中心项目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说起》

        尊敬的专家学者,亲爱的同学们,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我接到发言的通知一直不敢说话。因为本章发言后通常会有个点评,但是我又觉得不发言还不行。我认为呢,提交给会议的论文集的第190页,主要讲的是老生常谈的私募这样一个问题。美国证交会起诉了一个当时叫芝加哥会议中心这样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涉及到250个中国的投资移民问题。他们申请了这个项目,希望这个项目能够移民。这演绎了很多故事。这是一个投资移民项目。有一句话就是说移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但是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是他们的这个项目为什么被美国证交会起诉。是因为在美国法中,像这样的一种情况,根据美国法的认定,它被认定为私募而不是借贷。为什么他们在开始的时候没有被起诉呢?那是因为在美国法里面这个被认为是一种私募,这些投资者比较成熟、老练,就不需要法律给与的特别的保护,也就可以免除注册,免除美国证券法核心的制度这样一个管制,这样,他就没有在开始时被起诉。那么他为什么在后来就被起诉了呢?是因为他的这个里面有大量的一些重大事实行为和核心都存在着一些欺诈。我们讲,在美国法里面有这样一个原则,司法尽量还给私权以空间,如果存在欺诈的话,法律万万会拦截。那么根据这样一个私募。美国法借鉴对我们也没有什么坏处。根据这样一个认为,我们经过大量的思考,这对我们国家银行法也有重大的意义。我们银行上大部分的产品也可以归为这样一类,一个是证券的定义应当放宽。原来我们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这源于我们早期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体制。由于我国证券法没有对证券做一般性的定义,不能涵盖后来发生的与证券内容相类的活动。那我国目前经济发达,市场发展非常快,所以这样的一些商品都游离在法律之外。一些民营企业借贷投资与融资不畅,致使制度性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所以我个人认为,证券法的修改应对证券做一些比较宽泛的理解,边界清晰。第二个证券法修改,对证券定义修改的同时应将机构性监管转为工业性监管,明确公开发行货币及其例外制度,这样才能够理清一般性的证券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限,也可以把一些实际上是一种融资的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第三个也就是欺诈要严格的禁止。在金融法学的领域,我个人认为,应当还私法、私权有足够的空间,如果不是欺诈,就不要给法律上的强制性的制止。与上午发言的有些不一样,这里我要表明,我的一个观点就是应该给私权以尽可能多的空间。只有在涉及到欺诈的时候,我们采取惩罚它。如果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法律尽量不去做这样的一个禁止。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上午我们的徐孟洲教授和陈家辉厅长对市场的利率化和存款保险制度做了精彩的论述,下面要讲的是银行的退出机制也要深入的研究。下面有请傅瑜教授对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问题探析做精彩的发言。
 
        发言人:西北政法大学傅瑜副教授
        发言题目:《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法律问题探析》

        首先非常感谢会务组给我提供了一个就我的浅见向各位专家、大家求教的机会。前面的各位能学者讨论的都是银行如何生存的问题,本人探讨一下银行怎么死的问题。当人,前面的几个观点都是银行如何更好的生存,本人的观点更加集中在银行如何更好的死。首先呢,本人的文章有一个定位,是基于破产制度的功能。对破产的功能我理解有三个方面,第一叫还债功能,常规表述是破产还债、公平受偿。有一个前提是在有限责任的大前提下,程序公平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实体公平是不可以实现的。一共有80000万的负债,5000万的注册资本,注定3000万有限责任是还不了了。所以呢我认为,传统的破产还债即使是具有还债的功能,公平受偿是不足以或者是就现在来讲不是一个很好的功能。第二个是清算功能。破产程序有清算的功能,具体反映在操作上即概括的诉讼程序和极个别的反诉,原告与被告执行于各种诉讼、保全及清算。第三种功能,也就是我们受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启发,市场化退出,本人认为市场化退出与破产、清算、还债不能在同一语境下进行解读。本人关于商业银行的重整是在市场化退出这样一个意义上定位。市场化退出我想具有三个情形,一种就是真正的退出,真正反映退出的应该是死掉、出局;还有一种是可能被吸收,被合并,它的原来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但是一些构成要素还存在;还有第三种市场化退出,就是本文关注的重心,因重整而退出。可能名义还在,名称还在,但是月亮也不是原来的月亮,山也不是那个山。可能股东资产结构、业务结构、经营管理的模式可能因重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定位。那么,讨论的要素有这么几个,这个与重整相关的问题,与接管、破产和解有关,但是也不完全和它相同或对接。那么破产有那么几个要素。重整的要素大概有那么几项。包含了股东的重整、资产的重整(负债的变化、负债结构和数额、资产结构、资产数额、业务的变化、经营管理的变化)的要素。本人认为有资产的结构要素。按照重整的主体把他分为提出重整的主体和参与重整的主体。目前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只有什么样的主体可以提出银行的重整,只有监管机构,这个是目前普遍的做法。第二个认为可以加以变通。有两种变通,第一个就是在监管机构提出重整之前可以有一个前置程序,监管机构在决定一个银行是否能够,能够适宜启动重整程序,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申请有监管机构决断是否进行重整,包括股东自行申请重整,债权人当然有资格有权利进行重整,本人特别要强调的是,第三人有意于接这个摊子的,接这家银行的第三者也可以提出申请重整的方案。在申请方案中应该有一个非常完善的一体化的东西,能说服监管机构觉得能够启动重整,这是关于重整的提出主体。参加的主体,本人认为,共同债权人还应该包括第三人。第三者应该给与关注。因为我们现在的银行的许可制就权利而言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不许可,可以随便设立。这样的机制偏向,所以要郑重地设置一下银行的许可。那么一家银行要死掉是否可以报货币关系的清算态度呢,本人认为值得商榷。就是银行的破产,哪怕是破产达到了边界也应该优先考虑重整的问题。所以第三人的重整方式应该受到关注。重整的方式,其实目前的接管也包含有重整的意味,而且也有相应的公证在做,也有司法上的重整。本人认为是否应考虑引入第三种重整方式,在银行业工会的主持下进行重整,有没有可能需要大家一块来探讨。最后一个问题,银行破产有关法规的立法起意。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立一个单独的法就叫《商业银行监管条例》,这个条例好不好呢,本人觉得也值得考虑。单独立法模式,把商业银行破产的相关规定就直接规定在商业银行法里面也是一种选择。本人大概倾向于后者。这个由于时间的原因,本人的文章写的很烂,写文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参加研讨会,与各位大家见面,就是这样。谢谢大家,不足之处,各位专家指正、批评,谢谢。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由于会议推迟召开,时间比较紧,我们为达到工作的业绩,请两位点评人刘普生教授和李爱君教授在8分钟之内点评完毕。好,现在有请点评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普生教授:
        好,谢谢大家。我和李教授有个基本分工。她点评三位,我点评三位。我点评的三位都是没有发言稿的。我先做一个抛砖引玉的发言。少说几句哈。我只谈我的感受。第一个感受呢就是自贸区的金融制度创新应该是我们金融法学的当前最亮的亮点。第二个就是自贸区绝对不是上海这一家。我们不要以为上海抢得了先机,只有上海有自贸区。说不定下面就是我们。第三个就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要注意前沿性、地域性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批评的一个方向。因为我是搞法学期刊的,所以我从法学边沿的角度,发展方向的文章非常不好写,他搞不好就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学科,是银行学,是保险学,是一个一流的方向,非常保险,是吧。写这个发展方向的法律思考。有两点思考,第一,对销售体制进行规制,是吧,这是一个专业的银行学。所以我们这个审批的时候要严格一些。我就简单说几句哈,谢谢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李爱君教授:
        我下面就是也谈不上点评哈,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我先来点评一下。首先呢他把我们今年炒的最火的金融业大势的金融也就是草根金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进行了界定,从风险进行了分析。在风险的基础上,然后提出自己监管的原则,有论文我就不详细说了,主持人给我界定了时间,这是刘少军教授。对于任自力秘书长的发言我想谈一下我的看法。你让我受到了一个启示,就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和保险产品的关系,银行的产品既不保险也不收益。第二个观点呢也告诉金融工具的设计者,银保产品是不能一起综合一起设计的。因为它的理念,一个就是银行投资,一个是分散风险,所以他不能进行综合经营。即使在美国,他也早已实现银保是不能合作的。所以这是第二点启示。第三点呢是监管部门。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这些金融金融机构的时候,应该改变一下理念和思路。对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不能只机构监管。然后是蓝寿荣教授。蓝教授谈的虽然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恰恰是我们国家这次证券法修改应该注意和重点修改的问题。我们证券法的第二条,证券的范围的界定。美国的1533年度证券法,它的第二条第二节证券的范围非常宽泛,恰恰是这种宽泛对商品经济社会中对欺诈对消费者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这是蓝教授的观点,也是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注意到的一个问题。然后他提出了一个私法的问题,既然是私募股权不适用于公开发行,监管机构怎么监管,如何界定欺诈行为,这是蓝教授。下面就是傅瑜教授,我看了他的论文也听了他的演讲。傅瑜教授用他本身富有磁性的声音阐述了银行怎么死,然后呢他又形成了一种观点,他很慈悲为怀,就是说银行还不能让他死,在他死之前一定要进行急救,而且他开出了具体的方法。那么他这种慈悲恰恰符合金融机构的特点。那么金融机构它是国家以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群体范围很广,他这种慈悲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民族利益的大的慈悲。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成都农商银行法律总监肖山
        今天下午我们又看到了男士与女士的精辟总结,非常的精彩,本单元结束,休息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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