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4 来源: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个单位每年1000元。
第三条 本会鼓励会员超额缴纳会费,超额部分视为对本会的捐赠。超缴部分应当与按照标准缴纳部分分别入账。
第四条 会费缴纳实行年度缴费制,会员应于每年上半年缴纳本年度会费。对未按期缴纳会费的,本会将于当年下半年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发送会费催缴通知。
第五条 本会在收到会费后,即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等支出,并优先用于下列项目: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本会年会;
(三)支付本会年会论文集和其他书刊出版费用;
(四)支付本会网站建设和运营费用;
(五)资助本会课题研究;
(六)资助本会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等。
第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审查和中国法学会的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可以作出会费减免和停收的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