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4 来源: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员的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会员在繁荣体育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依据《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体育工作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一)具有一定体育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强体育法学研究能力;
(二)具有一定体育法律实践经验和较强体育法学研究能力;
(三)在体育法学研究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四)在体育法律相关工作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第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填写《中国体育法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有三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组织,均可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须填写《中国体育法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曾向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提交入会申请表,但尚未获得会员资格的,希望加入本会,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交入会申请表。
第八条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的会员,在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一年内填写《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确认后,具有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会员资格。
第九条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为本会会员制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和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获取本会的学术、科研信息及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本会网站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纸质文档和数据库系统管理。相关信息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五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书刊、音像资料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对会员的学术研究成果,本会将择优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一)不执行本会决议,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经通知一年内不缴纳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应书面告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上交本会。
第二十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将会员证上交本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