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3 来源: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人“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的方针
周道鸾
图为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做主题发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刚刚闭幕、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在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宏伟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201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就强调:“我们党旗帜鲜明、一以贯之反对腐败。” 从中央苏区建立第一个红色政权直到改革开放的今天,数十年来,我党一直坚定不移地执行反腐倡廉这一战略方针。
一、在中央苏区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革命根据地。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
(一)董必武在中央苏区掀起反腐风暴
是时在苏联学习的董老因国内革命工作需要于1932年奉召回国,主动要求到中央苏区工作,同年9月到达中央苏区首府瑞金。他开始被任命为中央党校教务长、副校长; 1933年3月2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董必武为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1934年1月当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负责党的纪律监察工作。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任董必武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第二任主席);不久,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被委任为最高法院院长,主管中央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
从1932年9月至1934年10月,在短短的两年内,在董老的领导下,中央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有了很大发展。针对当时苏区政权机构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参与制定反腐法令,亲自主持审判贪腐大案,在苏区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
1.参与制定反贪腐重要法令
为了严惩贪污浪费分子,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瑞金县人民法院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81页。]董老参与了这一重要反腐法令的制定。“训令”虽然只有短短的4条,但有其显著特点:一是剑指贪腐。制定此“训令”的目的,就是“为了严格(应为“严厉”——笔者注)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按照贪污数额的大小,处以不同的刑罚,从强迫劳动直至死刑,且内容具体,便于操作。二是将严重浪费公款的行为纳入刑法整治范围。制定“训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惩治浪费。第4条规定,“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三是挪用公款行为皆以贪污论处。规定,“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四是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凡贪污公款者,“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反腐法令的颁布施行,为苏区惩治腐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被我国史学者称之为我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彭光华:《董必武中央苏区时期法学思想探析》,载孙琬钟、钱锋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八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372页。]
2.参与制定《怎样检举贪污浪费》,严肃查处贪污行为
1933年3月,董必武被任命为中央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席后,1934年1月,中共中央六届五中全会决议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33年12月,董老参与制定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关于《怎样检举贪污浪费》,并指示,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迅速组成临时检举委员会,对财政部、总务处、国民经济部及其所属的经济机关、其他各部及前后方军事机关一切经手款项的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有问题的人员,中央人民委员会分别作了处理:其中贪污分子送最高法庭审判的有29人,开除工作的3人,包庇贪污和官僚主义者送法庭审判的1人,建议行政机关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予严重警告和警告的各2人。
由于当时正面临国民党向中央苏区发动第五次“围剿”,经济上实行严密的封锁,食盐、燃料、棉布、火柴等生活日用品奇缺,1块银元只能买十斤盐,比苏区以外地区的价格高出30倍;粮食更是“宝中之宝”。为保障10万红军的经济供给,董老同苏区内部工作人员的贪腐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正在这时,群众检举在中央负责粮食收集工作的粮食调剂局刘明镜有贪污行为。董老十分重视,组织党务委员会对刘的问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核实,查明刘明镜确有包庇贪污罪犯、打击干部群众和轻微贪污行为。根据刘明镜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董老主持中央党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开除刘明镜的党籍,并将决定刊登在中央苏区机关报《红色中华》报上,予以通报,以教育党员干部。
3.主审熊仙壁渎职、贪污大案
熊仙壁,又名石长,男,时年31岁,于都县罗坳区人,贫农出生,时任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当时正面临国民党第五次“围剿”的决战时刻,苏维埃政府是战争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应集中一切力量领导群众为粉碎敌人的第五次“围剿”而奋斗,为争取战争的胜利而努力。但身为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和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的熊仙壁,担负如此的重任,不仅不为粉碎敌人的五次“围剿”而努力,反而做出了许多渎职贪污的不法行为。实际上,自熊仙壁于1933年12月就任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以来,于都县的各项工作都处于落后状态,已经引起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关注,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结果查明于都县党政领导机关集体腐败。这一事件史称“于都事件”,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
1934年3月25日,苏维埃中央最高法院,遵照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命令,组成了以董必武为主审,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委员)梁柏台为临时检察长的最高特别法庭,审判了熊仙壁渎职、贪污案。
经审理,判决认定,熊仙壁纵容反革命分子在于都大肆进行张贴反动标语、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抢夺保卫人员的枪械等反革命活动;不执行上级命令,对中央的决定和命令一贯采取消极抵抗态度;对推销公债、收集粮食、修路计划等从来不去检查;贪污和包庇贪污,强借公款交给家里做生意,影响县市区政府大部分工作人员放弃工作,做投机生意,特别是私运大批粮食到白区,影响群众生活;对县军事部大贪污案久拖不决,等等。
判决认为,被告人熊仙壁身为县苏维埃政府主席,自应竭尽所能遵守苏维埃法纪,为群众做表率,“竟敢放弃职务,图利自己,纵容反革命分子,包庇贪污,玩忽政府法令,已构成渎职罪;又强挪公款去做生意,破坏国家财政,兼犯贪污罪”,特判处被告人熊仙壁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权1年。该判决无上诉权。
4.组织对左祥云、洪水等贪污大案的审判
最高特别法庭对熊仙壁渎职、贪污案作出判决后,1934年苏维埃最高法院又对苏维埃中央政府总务厅工作人员、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贪污案;前任总务厅厅长赵宝成参与贪污、浪费公款案;前任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贪污等案作出判决;最高法院还组成特别法庭,对前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工农剧社社长兼(中)教部艺术局副局长洪水贪污案进行了审判。为了教育、警示苏维埃政府各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红色中华》报于1934年2月18日、1934年3月29日,分别以“在苏维埃的法律之下判决了反动贪污巨案”、“前工农剧社社长贪污案判决”为题作了报道。
(二)“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在董老到达苏区的前一年,即1932年,苏区就审理了一起影响很大的贪腐案——谢步升贪污案。
谢步升,男,江西省瑞金县九区叶坪村人。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随着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日益变质,导致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当时瑞金为中央直属县,设有裁判部。瑞金县苏维埃政府高度重视谢步升案,由该县裁判部[1931年和1932年,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得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管辖除军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庭主席潘中立主审,谢正平、钟桂先陪审,于1932年5月5日开庭公审谢步升。判决认定,他利用职权,吞没公款,将打土豪所得的财产归为私有;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的印章,伪造通行证私自将牛贩运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1927年还秘密杀害了贺龙、叶挺部队的军医,等等。
毛泽东知道谢步升事件之后,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他强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召开公审大会,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允许他在一星期内可以提出上诉。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组成以时任中央政府司法部长的梁柏台[梁柏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内务委员部副部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主持并亲自起草许多苏维埃法律,参加过不少重大案件的审理。]为主审的上诉法庭,开庭审理了谢步升的上诉案。判决驳回了谢步升的上诉,认为一审对谢步升的判决是正确的,并维持原判。同日下午3点,谢步升被依法执行枪决。红都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次枪声!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和毛泽东、董必武对在党政机关内部出现的贪污腐败行为,采取了极其严厉的态度。
二、在陕甘宁边区
(一)“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1934年10月10日,由于王明推行“左”倾机会主义路线,中国工农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中央被迫实行战略转移,开始了史无前例的二万五千里长征,于1935年10月19日到达陕北吴起镇,取得了长征的伟大胜利,并建立了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
1936年5月中央决定新设陕甘宁省,并成立了陕甘宁苏维埃政府,马锡五任主席。为了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1937年9月6日,中央决定将原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同年9月2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成立。在这之前,1937年7月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谢觉哉任院长。内设一个审判庭,雷经天任庭长。从此开启了陕甘宁边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后,审理了许多著名的至今仍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如马锡五审理的封棒儿与张柏儿离婚案[这个故事事后被改编为评剧《刘巧儿》,原型就是封棒儿(女)],雷经天审理的黄克功逼婚未成枪杀刘茜(女)案和肖玉璧贪污案。
肖玉璧,男,时年44岁,清涧县城北马家村人。1933年4月参加革命,打过多次仗,可谓战功赫赫。曾任区长、边贸局副局长、税务分局局长、盐池税务分局副局长等职务。1939年12月案发时调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
1940年前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对陕甘宁边区的严密封锁,国民党也不断向陕甘宁边区发动进攻,陕甘宁边区经济处于最困难的时期。当时毛主席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干部和战士时,看见肖玉璧饿得枯瘦如柴,当即决定将中央特批给他的每天半斤的牛奶证送给肖玉璧。在领导的关怀下,肖玉璧恢复了健康。肖出院后,组织上安排他到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当局长。他认为,当个小小的分局长是“大材小用”,上任后便居功自傲。不久,就贪污公款,暗扣公款;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粮、油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署经侦查终结,认为证据确凿,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公诉。边区高等法院组成以时任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的雷经天为主审,由任扶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被告人肖玉璧于1938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1939年1月间,肖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肖玉璧仍外出讨账,实行逃跑,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
判决认为,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责,廉洁奉公,利用职务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叛变革命。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于1941年2月30日作出判决,依据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2条第1项、第3项、第8项和第3条第1项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肖玉璧死刑。
边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肖玉璧不服,写信向毛主席求情。林伯渠为慎重起见,征求了毛主席的意见。毛主席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于是,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后,在解放区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广大群众称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是“真正保障人民民主,力行法制的先进地区”。
(二)“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
黄克功,时年26岁,少年参加红军,原任中国工农红军旅长,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进入抗日军政大学任第15大队队长。刘茜(女),时年16岁,原在中学念书,思想进步,1932年进抗大第15大队学习。双方经过书信往来,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刘转入陕北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远,但黄追求不已,要求结婚,使刘产生反感,表示拒绝。黄认为失恋是人生最大的耻辱,遂萌生杀人动机。1937年10月5日晚饭后,黄约刘到延河边散步,要求公开宣布结婚,遭到刘的严厉拒绝。黄脑羞成怒,拔出手枪打死了刘茜。
此案如何处理,在延安引起激烈争论。一种意见认为,黄是红军重要干部,对党是有功的,主张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黄自持有功,无视法纪,杀人者必须偿命。两种意见相持不下,黄也向党中央写信,“希望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不死在自己的法场上”。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雷经天收到黄的信后转给了毛泽东主席。毛主席在同年10月10日回信给雷经天,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下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和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强调:“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1937年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在公审大会上宣读了毛泽东主席的信。
三、在新中国成立初期
在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之后,中国人民民主革命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前夕,1949年3月5日至13日,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举行了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同志在这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分析了中国人民民主革命胜利以后的国内外阶级斗争的新形势,及时地警告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即将成为无产阶级的主要危险。他说:“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新中国成立初期发生在河北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大案,就是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击中的典型案件。
刘青山,男,时年36岁,河北省安国县人,雇工出身,1931年入党,时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历任冀中区县委书记、八地委书记、天津地委书记。曾参加1932年高阳、蠡县的农民暴动,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在敌人的严刑逼供下坚贞不屈。
张子善,男,时年38岁,河北省深县人,学生出身,1933年入党,时任天津地委书记。历任献县县委书记、八地委组织部部长、十地委书记、天津地委副书记兼天津专区专员。曾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在狱内参加绝食斗争。
刘、张二人在拿枪的敌人面前表现了共产党人的英雄气概。但在我党夺取政权,他们进入天津、石家庄这样的大城市,当上地方高级领导干部之后,在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严重侵蚀下,私欲膨胀,贪图享受,借经营机关生产之名,利用职权,从1950年春至1951年11月被逮捕前,先后盗窃国家救灾粮、治河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设款,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共计171.6272亿元(旧币,与新币比率为10000 ∶1)。据统计[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按当时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这个数字意味着:可购买小米1亿斤;香油6千多万斤;猪肉4千多万斤;土布5千万尺。再按当时干部供给制的标准,这个数字还意味着:它所购买的小米,可以足够250万人吃1个月;它所购买的布匹可以装备50万军队。这里之所以用吃穿两项比照,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凋敝,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十分困难,人民生活水平十分低下,中外敌人盯着我们共产党人如何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可是刘、张二人却只顾自己享受,不顾人民死活和新生国家的安危,竟然不择手段,大肆贪污,腐化堕落,到了极点。
1952年2月,河北省人民法院组成以该院院长宋志毅为首的临时法庭,公开审理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案,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于1952年2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刘青山、张子善背叛国家、背叛人民,这种违反国法、盗窃国家资财的蟊贼,实属罪大恶极,为国家人民所不容。
“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
由于刘、张都是经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功劳大、影响大,加上认识不一致,1951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华北局通过河北省委征求天津地委及其所属部门对刘、张的量刑意见时,多数人建议判处死刑,少数人同意判处死缓或者无期或有期徒刑。时任天津市委书记,看着刘、张成长的黄敬找到时任华北局书记的薄一波时,说刘、张错误严重,罪有应得,当判重刑。但考虑到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在干部中影响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薄老向毛主席转达了黄敬的意见。毛主席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黄敬同志应该懂这个道理。
毛主席的这段话体现了两种思想: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二是挽救干部、预防腐败的思想。正如薄老所说的:“严惩刘青山、张子善的决定的果断作出,实际上是再一次用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党绝不会做李自成!绝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绝不会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当时的河北省省会保定市召开公审大会,宣布了法院的严正判决:经“呈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将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张二犯在大教场被执行枪决。
此案判决后,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纷纷赞扬共产党真是大公无私,党的干部不管资格多老,功劳多大,地位多高,犯了罪照样按国法处理,毫不留情。
四、在改革开放时期
粉碎“四人帮”后不久,中国共产党于1978年12月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把改革开放作为一项国策。从此,中国社会步入由封闭性社会转向开放型社会的转型时期。1992年邓小平南巡的重要谈话,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把党的政策上升到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随着社会的转型,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一些党政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逐渐走向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2000年2月至2007年5月人民法院先后审理的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成克杰受贿案,郑筱蓃受贿、玩忽职守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他们都是改革开放以来因腐败犯罪被依法处以极刑,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的巨贪和省部级以上高官。
胡长清,时年45岁,湖南省常德市人,时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胡长清于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25万元,并先后38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8万元;胡对其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胡长清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于2003年3月7日作出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成克杰,时年66岁,壮族,广西上林县人,时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曾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成克杰于1993年年底与其情人李平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二人先赚钱后结婚,为以后共同生活打好物质基础。并商定,由李联系请托人,由成利用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收受的钱财,存放境外,以便婚后使用。此后,从1994年年初至1997年年底,成克杰接受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利益,共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元。判决认为,被告人成克杰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其受贿的赃款虽已被追缴,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于2000年9月7日作出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成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郑筱蓃,时年62岁,福建省福州市人,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郑筱蓃于1999年6月至2006年12月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康福制药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刘耐雪、其子郑海榕非法收受上述企业给予的人民币500.3146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万元及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649.8158万元。判决认为,被告人受贿时间长(长达9年6个月),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秩序,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筱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国家药品监管工作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钱权交易,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长期、多次收受多家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于2007年7月7日作出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五、警醒与启示
贪官污吏自古有之,历来为人民切齿痛恨,被人民所唾弃。历史是一面镜子。上述从中央苏区到改革开放时期反腐败的事实和几起反腐大案要案,充分证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所作的报告中指出的:“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从而给我们以警醒和启示。
——要充分认识对长期执政条件下滋生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与腐败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1年1月至5月,贪污贿赂犯罪立案人数同比上升1.1%,大案数同比上升2.2%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公布了两起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核准杭州市原副市长徐迈云死刑和以受贿罪核准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死刑。徐迈云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贿赂1.45亿元,侵吞国有公司利润5359万元;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8亿元,成为因职务犯罪而受到法律严惩的新的“重量级人物”。今年又发生了令国人震惊、对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两起贪腐大案,经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确认中央政治局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和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给予薄、刘两人开除党籍的处分。薄、刘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充分说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加大反腐的力度,做到长抓不懈。
——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正如有的学者所解读的,建设廉洁政治,干部清正是基础,政府清廉是关键,政治清明是核心,以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此,党中央于2005年5月和2008年5月先后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简称《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简称《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树立并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同时,首先要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广大法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信、自省、自警、自励,坚持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为扎实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08年1月9日和2008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要求以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在人民法院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并于2010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
——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象上述各个历史时期查处的熊仙壁、黄克功、刘青山、张子善、胡长清、成克杰、郑筱萸、薄熙来、李志军等贪腐大案那样,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及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实现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查处大案要案的特点,一是世人关注,社会影响大;二是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意义大;三是有利挖掘反腐漏洞(例如,是选人、用人不当问题,还是制度设计问题,抑或机制、体制问题等),预防反腐作用大。
——要“加强反腐国际合作” ,吸取各国反腐经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反对腐败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执行该《公约》,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显然,这是我国为履行国际公约在立法上采取的重要措施,为惩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为惩治在商业领域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实施的行贿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将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目前,有不少贪官潜逃国外,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我国政府应当继续通过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与签订引渡条约各国政府合作,或者与有关国家政府谈判等方式,将这些贪腐嫌犯押解回国,接受正义的审判。
笔者深信,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在全党全国人民的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以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腐败问题,坚定信心,加大力度,改革创新,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取得新的成效,从而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各项重大决策和战略布署,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