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4 来源: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大会报告(二)
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红
今天,我向大家汇报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动态,主要在继承法、消费者保护法方面。常委会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事前准备工作:第一方面,收集资料,我们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状态、 国内学者的专著。第二方面,调查研究,在北京、江西、浙江、湖北等地开了座谈会。汇集了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网络公司、律师、公证等方面人员意见。第三方面,归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对问题进行一些归纳。
现对继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简要说明:
关于继承法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 ,遗产的范围。首先,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其次,扩大财产范围从立法技术上如何解决,应用概括还是列举还是概括加列举等。
第二,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比如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四种丧失情形,我们是否应当增加。现在的丧失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实际接收继承后可否要求放弃,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此时放弃,这时候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
第三,遗产形式、自书遗嘱可否打印后签字,如何处理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等新问题。
第四,遗嘱效力的问题、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的问题。
第五,遗产管理。比如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的关系、遗产管理人选任资格、撤销是否需要规定 ?如何规定?遗产是否需要强制造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问题如下:
第一个问题, 消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消费者是否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应该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因一出现的情形很少,原因二消费者是处于弱势,与经营者地位相差大,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经营者的相差不大,原因三比较法上大多把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也有人认为应该涵盖。其次,金融、教育、医疗的消费是否应当纳入消法调整。在金融方面,有人主张不应该纳入应该由特别法调整,因为金融消费和消法的原则不一致,应该单独调整。有人主张应当纳入。在教育领域,要进行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区分,公立教育不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私立教育则应当纳入。在医疗服务领域,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排除。理由是我国实行非营利性的医疗服务,患者支付并非是医疗成本,同时消费者在多数情况下事出紧急没有选择权,所以不应当纳入。再次,知假买假可否属于消费者,社会上出现职业打假人,值得关注。
第二个问题 ,消费者信息保护权的问题。消费者信息被某些商家转卖很多次,要强化信息保护。
第三个问题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问题,有人认为消法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利于适用,需要细化,有人说细化应当通过加强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三包问题。现实反映中三包包含的范围太小,应该扩大,比如凡是有技术部门的标准,如果未达到标准,就应该进行免费维修。
第五个问题,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网络、电话、电视销售有的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有些产品如书本,如果交易后可否要求无理由退货?
第六个问题, 预付卡消费。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建立预付卡消费的审批,并能够实行预付卡消费的商家资格审查?
第七个问题 ,关于消费者组织的地位问题。
第八个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费用分配。比如消费者负担不起高额的鉴定费用,是否是由经营者举证。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