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24 来源: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0日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个单位每年1万元。
第四条 必要时,会长办公会议可以作出会费减免和停收的决定,但是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以后执行。
第五条 本会鼓励会员超额缴纳会费,超额部分视为对本会的捐赠。超缴部分应当与按照标准缴纳部分分别入账。
第六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等支出,并优先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付本会年会论文集和其他刊物出版费用;
(二)支付本会网站建设费用;
(三)资助本会课题研究费用;
(四)资助本会办事机构、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等。
第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中国法学会的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