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0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
(2014年7月23日经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增强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提升中国法学会征文奖项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并促进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条件】凡以中国法学会名义颁发获奖证书的征文活动,须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已成为中国法学会常态性活动并被中国法学会正式文件所认可,或写入中国法学会年度工作要点;论文评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有关程序要求。
第三条【指导组织】征文评奖活动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指导,研究部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合办机构共同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征文评奖坚持程序公开公正,严把质量关,宁缺毋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文发动】论文征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广泛发动,充分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确保论文征集量不少于200篇。
第六条【征文规范】征文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符合相关学术规范。
第七条【征文统计分类】具体组织单位应当负责录入论文相关信息,剔除重复投稿或不符合征文主题的论文,并按照内容或形式进行必要的分类。
第八条【征文情况报告】征文阶段结束并完成统计分类工作之后,形成征文情况报告,报中国法学会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制定并发布评奖规则和时间安排】论文评审启动之前应当制定并发布评奖规则,确定评审程序和目标以及不同阶段的完成时间。
第十条【评审信息公开】论文评审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论文征集总数、奖项设置、评审办法和不同评审阶段的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着重从选题是否具有较大价值、论证是否有理有据、结论是否成立或者对策建议是否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流畅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匿名评审】论文评审采用专家匿名评审制度。参评论文应当进行隐名处理,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评审程序】根据参评论文的多少,可分为初评和终评或初评、复评和终评两种不同的评审程序。不同阶段的评审专家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聘请评审专家应当注重专业水平和公正性,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相结合,兼顾不同学科、不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终评环节】终评应当采取集中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签署评审承诺书。评审结果当场公布。评审专家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评审承诺书、评审结果确认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获奖比例】严格控制获奖比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总数不超过参评论文总数的10%。
第十七条【学术不端检测】终评结束后3日之内委托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进行学术不端检测,经人工复查后重复率仍超过25%的论文,取消其获奖资格。空缺名额不再增补。
第十八条【结果公示】拟获奖名单包括作者姓名和工作单位、论文题目,在中国法学会网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确认】公示结束之后,研究部和相关组织部门形成关于征文评奖活动以及拟获奖名单的综合报告,报请学会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二十条【最终结果公布】最终结果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正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获奖证书和颁奖】相关组织部门制作获奖证书并加盖“中国法学会”公章,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颁奖或寄送获奖证书。
第二十二条【成果转化】相关组织部门应当在获奖论文及其他参评论文的基础上形成一篇综合报告或多篇《要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论文数据入库】全部论文存入中国法学会“法学论文库”,并注意版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属】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