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位置: 首页 》讲话文件 》领导讲话
黄尔梅副院长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4-01-21   来源:法律信息部  责任编辑:admin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尔梅
  (2014年1月20日)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顾秀莲主任,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受邀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借此机会谈一谈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同时也开启了探索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征程。30年来,少年审判机构和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试点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2012年又增加32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从单纯刑事案件发展到同时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更加专业、更加全面。截止目前,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种类型的少年法庭2300余个,有专职或兼职少年法庭法官7400余人。少年法庭工作被人民群众称赞为“特殊的希望工程”,一些优秀的少年法庭女法官被亲切地誉为“法官妈妈”,少年法庭为人民法院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树立我国司法保障人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多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力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绝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积极改造,重返社会后多数都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未成年犯罪人数连续下降,在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也连续下降。2002年至2013年间,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不到全部重新犯罪率的三分之一。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健全完善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机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具体性、可操作性。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对少年法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进。2010年8月,由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刑事审判方面,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惩处;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判后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途径,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建立健全帮教工作机制,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民事、行政审判方面,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途径,创造性地提出“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方式上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由社会观护员庭前对未成年人情况进行调查,形成报告提交法庭,庭后对判决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相互衔接的“绿色通道”,促使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近年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通过研究制定司法政策文件、举办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依法严惩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去年10月份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受到社会好评。为积极营造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人民法院还特别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行面向未成年人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通报审理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今天的研讨会,既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的成果展示会,也是一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与中央综治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团中央和在座的各家单位,共同推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9年,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几年来,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作为更为弱势的一个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学习知识、走向成熟的关键阶段,如果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物质补偿、精神安抚和妥善安置,生活学习上更容易陷入困境,其未来的人生也容易受到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对他们的救助尤为重要,尤为迫切。希望中央综治委协调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在推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争取做到未成年被害人的及时救助、优先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促进未成年被害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学习。
  二是推动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工作开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一些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率居高不下,但由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帮教和监管条件,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低,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为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地方积极探索了建立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为缺乏监护条件的未成年犯提供帮教和监护的条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5月,福建省泉州市关工委向顾秀莲主任报送了《关法配合、关检联手、关企联动》报告,介绍了泉州晋江市关工委联合法院、检察院,在民营企业中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成功做法。帮教基地坚持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平等对待,悉心帮教,已成功帮扶失足未成年人156人,无一人重新犯罪。顾秀莲主任对此给予肯定,并批示试点。周强院长随后批示,要求认真总结福建省泉州市关工委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探索人民法院与关工委共同建设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最高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调研了部分省市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工作情况,认为失足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有利于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积极参与。希望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牵头,联合公检法司、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和团体组织,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构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对接机制。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如南京饿死女童案件,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案件等,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为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政部已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拟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希望立法机关和大家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在诉讼程序上也存在需要研究会问题,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否只能作为自诉案件;如果侵害者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由谁来提起诉讼,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是有空缺的,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
  四是当前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我们正视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关注度高,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近几年,发生和曝光了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事实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只是近来逐渐进入公共视野被广泛讨论。鉴于未成年人几乎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以及性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此类犯罪实际发生数量可能比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要多,应引起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由于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有关惩治性侵害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此外,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有效治理涉及教育、预防、打击、矫治、保护、宣传等诸多方面的工作,而我国目前在一些治理环节上仍存在短板。例如,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尚存在真空地带,对特殊性侵人员进行身心矫治、刑满释放后予以重点管控等预防、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职责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缺少强有力的专门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机构推动综合治理性侵害的举措得到落实,等等。
  我们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切实并始终贯彻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统筹考虑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滞后于当前实际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从长远考虑,设立统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此建立起以行政保护为主导并能够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相衔接的未成年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和制止包括性侵害在内的一切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形成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合力。
  今年是少年法庭成立30周年,也是中国少年司法事业取得辉煌成就的而立之年。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人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不断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果。在新的起点上,面对新的更加繁重复杂的任务,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继续作出我们的成绩!
  谢谢大家!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