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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韵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向大家简要的汇报我的论文。论文的题目是“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及其法理基础--再论《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界分。”

  我这篇论文主要是阐明预期不履行救济规则的功能定位及主要救济手段的法理基础,目的在于理清我国《合同法》中相关制度间的关系。

  合同的预期不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之前,有客观事实表明该当事人将有可能不按约履行合同的情形。关于预期不履行,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而且都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解除。在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着重叠的可能性。这些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条文的重复适用,适用情形区分不清、判断要素不明等问题。学理上,如何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成为我国学界较为关注的一个经典问题。

  我认为,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二者在功能上是否重叠?其二,《合同法》第69条规定的解除与期前违约责任是什么关系?

  关于第一个问题,以往我国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制度的要件、效果进行比较,我这篇文章的思路稍微有些不同,它是从预期不履行问题本身出发,阐明预期不履行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此框架上探讨《合同法》相关制度在这个框架中的定位,从而对二者的功能进行辨析。

  从《比较法》来看,对于预期不履行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救济规则,一套允许债权人立即行使终局性救济手段,这是指履行期前的解除、损害赔偿等。它的代表是英美法中的履行期前的拒绝履行规则。另一套则采取一时性救济,这是指终止履行权或者不安抗辩权,和终局性救济手段相衔接的阶段性救济模式,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美国法中的充分履约保障制度均采取了这种模式,而这种救济路径之所以存在不同,主要是因为将来要发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这两套救济规则在适用范围和救济机制上都有其特点,各自发挥独立的功能,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救济体系,并没有优劣高下之分。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实际上分别对应着阶段性和径直性救济规则,所以各有其独立的功能定位,二者的适用情形也应有明确区分,区分标准当为预期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径直性救济规则的适用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因此我主张把预期违约规则的适用情形解释为严格意义上的拒绝履行,其中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应当指债务人通过自发且积极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而不是第69条规定的解除权发生情形,同时,为了确保预期不履行救济体系的完整性,不妨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张。

  本文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否即认为后履行方违反了合同,从而使得先履行方可以立即请求损害赔偿。换句话说,不安抗辩权规则只规定了解除,并没有像预期违约规则一样规定履行期限的违约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是否是一种逻辑上的断裂?要回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阐明预期不履行的各项救济手段的法理基础,并且对其关系进行梳理。我选取了日本和美国的《合同法》理论进行了考察借鉴。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这一部分没有办法详细的展开,只能简要的说一下结论。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知,在预期不履行的救济问题上,债权人可否基于对方的预期不履行而免责,也就是可否中止履行提前解除合同,可否立即主张违约责任,这两点在逻辑上可以分开来考虑,履行期间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各有其独立的法理基础和判断标准,在成立范围上也并不是必然等同的。预期不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取决于债务人在履行期前富有何种程度的义务,《比较法》上,拒绝履行主要被解释为一种对附随义务或者对给付义务本身的违反,是一种实际违约。而债务人因客观原因缺乏履行能力时,可否一概的认为债务人实际违反了某种义务?换句话说,我们可不可以断言,无论发生任何履行障碍,债务人都有义务确保自身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合同解释的问题,严格来说,不宜将预期不履行与实际违约一律等同。

  另一方面,当债务人出现预期不履行的重大危险且危机到债权人订阅目的实现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命运会因此受到什么样的影响?他是否必须要继续履行合同?有关这一免责的法理基础,日美学说的交集在于“双务合同的对价关系的脱落”这一观点,而这一观点足以成为中止履行及提前解除的法理基础。

  由于法理基础部同,第69条只规定了解除,没有明确规定提前违约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只不过出于尽早定纷止争等政策性的扩率,当预期不履行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和严重性时,如果债务人没有免责事由,不妨把这种预期不履行视为一种现实的违约,从而使得债权人在根据第69条解除合同时,可以直接以第107条为依据主张违约责任,提前清算病态关系。

  以上是我对这篇论文的简要介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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