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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俊: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老师:晚上好。

        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

  错误在我过现行民法中存在重大误解,它的理论构造问题是《民法总则》部分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存在二元论和一元论的对立,像PPT上显示的一样,二元论指的是明确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动机错误不可撤销,表示错误可撤销。一元论指的是不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从其他方面设定构成要件,划定可撤销的范围。我国现行《民法》只做了抽象规定,没有明确区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从形式上看更加亲近于一元论,但是我国学术界采纳二元论的人是很多的,而且多个版本的《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都采取了二元论。至此民法典制定之际,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未来我国民法典应该如何选择呢?对这个问题我浅薄的看法是。我国应该在坚持一元论的传统机制上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精细化,而不应该改弦易辙走上二元论的道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主张二元论的观点多认为二元论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理由是动机千差万别、虚无缥缈,相对人不可预知,若允许动机错误可撤销,会给交易安全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常举的例子是什么呢?我们来看,商人错以为商品已经售謦而订购了新的商品。或者是买售人不知道婚约已经解除,而购买了结婚礼物。我们都知道,依据朴素的法感情,这两例中的错误者当然不能主张撤销合同。因此,乍一看,似乎二元论的主张非常符合现实,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思考就会发现其中的蹊跷,难道只有动机错误是不可测的吗?表示错误的相对人就一定能够发现错误的存在吗?我们再来看,假如网络上的点上载输入价格时将90元输入成了80元,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可能发现者一表示错误吗?我们要注意的是,又不是将90元输入成了9元,而是将90元输入成了80元,也就是说只错了10块钱,这种错误一般的消费者怎么可能发现呢?既然无论是动机错误还是表示错误,相对人都有可能无法查知、无法预测,何以二元论要先验性地厚此薄彼,有待表示错误而歧视动机错误呢?其实从交易安全保护的角度上看,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没有分别,没有必要人为切割,在判断能否撤销时应该统一划定构成要件。比如刚刚提到的相对人能否查知错误的存在,就应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其实分析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二元论的症结所在,二元论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表意人的身上,反复考虑错误是发生在表意人的动机阶段还是表示阶段;但是交易安全保护的思考重心却不应该在表意人,而应该在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这一目标和方法的不对应就必然导致缘木求鱼的结果。也就是说,二元论会产生大量该保护却没有保护的动机错误,以及大量不该保护却滥保护的表示错误。

  其次,如果我们考察错误二元论的历史变迁就会发现,刚刚谈到的弊端其实《比较法》上早就发现了,只是由于一旦立法木已成舟则修改成本太高,于是只能采取多种补救措施,想方设法创造了大量的例外进行修正,例如德国理论和判例通过活用诚实信用原则创造了主观行为基础丧失理论,作为动机错误不可撤销的例外。日本民法通过形形色色的理论扩张内容错误的外延从而压缩动机错误的空间等等。这些例外的创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元论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却仍然治标不治本,打一个比方,如果将错误二元论比作一件以上,其实这件以上早已在现实的寒风中吹得破烂不堪,之所以还能遮体,全靠上面琳琅满目的补丁的功劳,我在文章当中列举的例1到例5,就是通过具体案例阐述和分析这些补丁的成因和作用。时间有限,在这里不再展开,但是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即使打了这么多的补丁,二元论这件衣服也仍然只是面向可穿,很多地方仍然是漏风的。比如对于利用型错误问题和引发型错误问题,即使补丁打全的二元论解决这些问题仍然非常乏力。我在文章中重点分析的例6到例12,就是即使补丁打全的二元论也仍然难以对付的案例类新。

  当然,讲到这里支持二元论的学者可能仍然会有反驳意见,任何原则难免都会有里外,任何理论难免都会打补丁,这并非二元论所独有的缺陷,仅仅说一个理论的里外多、补丁多就否定这个理论,恐怕还有些难以服众确实,这种反驳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要驳斥二元论,我们还要看看这些补丁究竟是怎么打的。如果仔细分析二元论的例外设置,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对动机错误的里外还是对表示错误的里外,思考的实质内容都是相同的,思考的重心都从表意深一方转向了相对人一方,核心内容都是相对人有没有产生一个值得法律保护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二元论绕来绕去,又绕回了原点,最后判断动机错误或者表示错误能否被保护的关键因素仍然是相同的。既然如此,一开始为什么还要费那么大的劲,对二者进行区分呢?

  最后,我们将目光转回我国现行法会发现,我国并没有形成二元论的传统,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没有采取二元论的迹象。而且我国的法院判决明确肯定了动机错误可以撤销的不在少数,明确否定表示错误可撤销的判决也时有发生,也就是说和二元论的观点完全相反。那么,在我国的这一背景下,如果引入二元论,制造的问题恐怕比解决的问题会更多。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应该在坚持一元论传统的基础之上,对其构成要件进行精细化,而不应该走上二元论的道路。当然,具体构成要件应该如何精细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文章当中提出了我的建议方案,时间有限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最后,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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