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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姜建初:民法典编纂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尊敬的王乐泉会长,各位领导、专家和法学界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中国法学会的邀请,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此次论坛并作发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改革任务,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单位之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专门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在民法总则研究工作中,我们立足检察职能,确定了六个重点专题,包括:民法总则的框架结构、民事法律渊源及适用规则、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对国家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监护制度的完善、时效制度的完善。我们组织全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开展研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外,十八个省级检察院参与了研究,形成了六个专题研究报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就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结合前期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了修改意见,召开内部研讨会对修改意见初稿逐条进行讨论修改。在上一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中,我们研究提出了32条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得到采纳。在本轮草案征求意见中,我们又提出了新修改意见,其中针对修改后的条款提出16条意见。民法总则编纂工作启动后,我们及时召开会议,对分则各编的整合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组织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的骨干力量参与研究,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下面我结合我院的研究情况,简要谈一谈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民法典编纂应当体现时代发展的特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的运行机制,民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如何对这些新型权利和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需要在民法典中得到回应。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反映时代特点,彰显时代精神,适应新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当体现本土特色的和民族精神。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的不断发展不能脱离本国的法制经验和法治现实。我国民事立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传承了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创设了许多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先进制度,积累了大量的法制经验,民法典应当继承发扬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制经验,同时立足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规则和制度体系。

  三是民法典编纂应当反映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与西方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崇尚私权至上不同,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民法典的各项制度设计应当以这些基本制度为基础,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文化的价值追求。

  四是民法典编纂要勇于创新。民法典编纂应当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学习西方国家民法典在体系、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创新制度设计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民事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民法典编纂要从这些实践经验中总结规律,反映我国改革实践的成果,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民法典编纂正在进行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期待与在座各位领导、专家、研究机构进一步地交流和探讨,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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