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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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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部级专委杜万华:为早日完成民法典编纂贡献智慧和力量

时间:2016-08-24   来源:  责任编辑:elite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专家、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活动。此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今年6月份,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项工作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中国法学会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审议后及时举办这次论坛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五家参与单位之一,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门设立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积极配合法工委的立法工作。

  下面,我就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各位代表、专家讨论:

  一、建议加强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色。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总则立法在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商事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吸收中国几千年来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的时代特征,特别要体现中国改革开放37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具体制度时,应当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基于我国目前既有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特征,也有后工业化社会、信息化社会特征的国情,建议既要重视对传统民事权利的保护,又要以开放的姿态反映“互联网+”时代民事主体的新型权利,以及我国人权事业进步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取得的新进展。中国民法典不但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而且应当成为人类法制史上继19世纪法国民法典、20世纪德国民法典诞生以来,21世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立法。

  二、建议以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构建民法总则体系。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和灵魂,是未来制定民法分则以及各民事单行法的依据,应当具备能够统领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的完整科学的逻辑体系。一方面,民法分则及民事单行法应当能够在民法总则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另一方面,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应当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则进行科学地抽象、概括和提炼,将其融入到民法总则之中,使民法总则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指导性。民法总则自身应当具备完整严密的逻辑理论体系。我们认为应当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来构建民法总则的体系,依照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为主线来设计民法总则的体系框架。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民法总则应重点规定民事主体,民事杈利客体,民事权利、义务及责任,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等内容。

  三、建议民法总则立法与民法分则编纂统筹考虑。

  民法总则立法是民法典编纂整体立法工作的基础工程和重要环节,尽管立法计划按照两步走进行,但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统一进行考虑和规划,协调好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进而确定哪些内容写入总则,哪些内容写入分则各编。民法总则和分则均应坚持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要通过民法典的编纂向国民展示,新时代的国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民事权利,还要履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民事义务,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就民法的体系而言,民事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具体规则三个部分。民法总则主要是关于民事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具体规则应由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且民法分则和民事单行法律原则上不能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冲突。我们建议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为:总则,分则。其中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八编。下面我重点对人格权、知识产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建议重视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中的重要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与物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债权等构成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具有独立地位。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中规定人格权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的内在要求,可以使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在私法中得以落实,并向国际社会彰显党和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高度重视。从全球来看,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人格权得到了快速发展,各国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人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也逐渐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人格权的保护如何在立法上取得相应的地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应当满足这一社会需求。具体来说,自然人人格权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应当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同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也应当予以保护。

  (二)建议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根本目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为指导,为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经济、文化、智力和人才支持。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应当将其作为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这既是民法典自身体系完整性的需要,也是民法典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的最好体现。客观上也有利于全社会培养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建议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我国经济总量处于世界第二位,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与世界经济已经融为一体。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决策的实施,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产生现实而深远影响。民法典编纂应当回应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中外市场主体的立法需求,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提供法律制度供给,为我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裁判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体系,还可以向世界彰显: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没有改变,所有与我国的经济和社会交往,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利于在全世界树立法治中国形象。

  四、建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中国拥有13亿人口,其中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占中国人口的70%左右。如此庞大的农村人口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此情况下,我们编纂民法典不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作为民事主体,那我们的民法典就难以适应现实的中国国情。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法总则中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考虑以是否在集体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等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来处理。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农村承包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还应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外嫁女)作出特别规定。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工作先后四次启动,但都未能完成。最高人民法院愿进一步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与各成员单位精诚合作,与法学界专家一道,共同把民法典编纂研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为早日完成民法典编纂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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