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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积极参与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

时间:2017-09-05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我国应积极参与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

郝静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迅猛,尤其涉及人类健康的生命科技的发展引发了诸多生命伦理问题,给国际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全球化带来了全球治理理论,生命科技全球化发展的现实以及生命伦理多元化的实质使其成为全球治理的新领域。多年来,以联合国及其教科文组织和欧洲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积极创制生命伦理领域的国际法律标准,形成了一系列涉及生命伦理问题的原则、指南和行为守则。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已然形成且正在发展,不仅仅能够平衡生命科技发展中的各方利益,也必将会对促进生命科技可持续发展有所贡献。

  天津医科大学郝静博士的研究成果《生命科技发展的国际法规制研究》,梳理了生命科技领域已有国际法律标准的内容、宗旨和实施机制,分析了生命科技发展全球治理的新现象与理论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生命伦理问题的国际软法规制

  (一)联合国及其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

  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来致力于在考虑文化多样性的同时制定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生命科技领域基本伦理原则,并形成了多份国际宣言性文件,主要包括:《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7年)、《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2003年)、《关于人的克隆宣言》(2005年)和《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2005年)。其中,《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国际生命伦理领域的牵头机构在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简称IBC)、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Bioethics Committee,简称IGBC)和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the Ethics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简称COMEST)等三家咨询机构的协助下指定的,该宣言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命伦理计划首次取得重大胜利;《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则是旨在寻求设立关于收集、处理、存储和使用生物样本(诸如血液、组织、唾液和精液)中的人类遗传数据的伦理标准;《关于人的克隆宣言》要求各国禁止有违人类尊严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旨在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情况下,使世界各地的让人们都能受益于科学技术进步。除了上述四个已经形成的国际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目前正在就拟定一份作为科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基础的国际科学伦理宣言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软法性国际文件

  联合国及其教科文组织之外的的一些国际组织近年来也制定了一些涉及生命科技领域的软法性国际文件。1964 年,世界医学协会颁布了《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道德原则的赫尔辛基宣言》(简称《赫尔辛基宣言》)。这是第一部由国际医学团体制定的人类研究伦理规范。该宣言包括许多现行的重要人类研究伦理规范,被视为关于人类研究的重要指南,但是它无法逾越主权国家的国内法,因为此宣言在国际法上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继《赫尔辛基宣言》之后,1981 年世界医学协会第34次总会上通过了《里斯本宣言》。该宣言首次制定了为保障和恢复患者的权利,医生必须采取适当的手段的医疗世界的行动指针。在近年来处于激烈变化中的医生、患者、社会关系之中,特别是随着有关患者以及生物医学研究对象被验者权利的问题日益凸现,《里斯本宣言》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其被认为是符合了医学界所应回应的时代要求的。

  国际医学组织理事会于1982年通过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又于1990年通过了《犬山宣言》。后一份宣言规定了研究者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呼吁必须恰当地利用遗传学知识。这些声明和宣言均无直接的法律拘束力,仅仅是医师团体的自律规范。另外,世界卫生组织则是在第四十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对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国际法视域下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

  (一)国际人权法是生命伦理问题国际治理形成的关键要匙

  当今国际社会何以如此关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一方面,因为生命科学技术是以包括人类在内的生命为对象的研究,直接关系到人类每一份子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之为人的权利,也就是人权。另一方面,文化多样性的国际社会现实使得生命伦理问题多元而复杂。目前而言,解决的最佳途径就是借助于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因为国际社会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在有关国际人权思想、理念和保护标准上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唯有在这个平台上多元化的国际社会可以进一步协商生命科技发展的全球治理问题,其最终的目的仍是在发展生命科技的同时不伤害人之为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国际软法是生命伦理问题全球治理的最佳形式选择

  考虑到世界各国在历史文化、伦理道德、宗教传统与法律规范间的巨大冲突与分歧,目前,似乎唯有联合国及其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国际组织有可能以其整合跨文化冲突方面独特的优势在这项工作上做出卓越贡献,而且也只能囿于国际软法的形式。

  事实上,国际软法能广泛而迅速地吸引各国政府、科学共同体和公众的关注,而且容许一个渐进变革的进程,留出了解决复杂和敏感问题的时空余地;对不太愿意约束自己的国家也比较宽容;虽然不要求国家的正式同意,却可以产生更直接、迅速、无保留的影响。相对于相关领域条约协商谈判的无果而终,国际软法至少是一种进步。

  三、加强研究,积极参与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

  科技是把双刃剑,生命科技的一路凯歌前行,带给人类的不仅仅是希望也有威胁,迫使人类反思生命科技进步对人类的影响,生命伦理问题的全球治理实有必要。多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在生命科技领域尤其是临床诊疗与医学科研、教育中被作为行为准则,并逐渐制度化、法律化,标示着国际社会不会任由生命科技研究处于无规范的化外之境的态度和决心。

  中国在生命科技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更应该掌握生命伦理问题全球治理中应有的话语权和主动权。申言之,就是要在两个方面积极努力:

  第一、加强相关研究。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不断扩展人类的行为能力,而且,基于生命科技研究开发资源的全球配置以及研究开发成果的全球共享,生命科技全球化。日渐成为人类共同利益的威胁和国际社会的新问题。以国际法的视角来看,近年来,世界各国在立法规制生命科技发展,以求趋利避害的同时,越来越认识到国内立法并不能实现应对全球问题,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目的,以国际规制为基础的全球治理实有可为,然而,其路径与模式还需进一步探讨。

  第二,争取软法形成过程中应有的话语权。在生命科技领域形成国际硬法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在软法仍然起着重要作用的时候,就应当将中国的立场、观念、日程设计融入到国际软法的制定之中,由此实现以中国文化带动世界文化,彰显中国软实力、保证中国硬实力的目标。

  第三,积极推动软法的硬法化。未来中国还需通过自身的影响和对于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体现出中国的法治愿景和法治文化,以国际社会引领者的姿态,对于生命科技领域的诸多问题审慎考量,努力促进已经成熟的软法转化为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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